反思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4 21:38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职权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审查标准仍然存在启动标准不一致、范围认定存在分歧、合法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为此,需要尽快出台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审查具体条款为主、审查文件全部内容为辅。此外,需要确立对行政管理领域党政合署发文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并推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加强对地方法院案件审理的指导。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证考察
(一)合法性标准的审查角度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合理性标准的审查角度
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的启动标准不一致
(二)审查的范围认定存在分歧
(三)审查的合法性标准不统一
1、上位法审查方面。
2、程序审查方面。
3、内容审查方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完善路径
(一)制定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
(二)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
(三)以审查具体条款为主、审查文件全部内容为辅
(四)确立对行政管理领域党政合署发文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
(五)推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
本文编号:3919213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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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证考察
(一)合法性标准的审查角度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合理性标准的审查角度
二、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的启动标准不一致
(二)审查的范围认定存在分歧
(三)审查的合法性标准不统一
1、上位法审查方面。
2、程序审查方面。
3、内容审查方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完善路径
(一)制定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
(二)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
(三)以审查具体条款为主、审查文件全部内容为辅
(四)确立对行政管理领域党政合署发文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
(五)推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
本文编号:391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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