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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下行政协议无效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4-11-02 18:22
  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协议引发的司法争议在行政审判中成急剧增加的趋势。然而行政诉讼法及其后的两套司法解释中并未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制度加以说明,但是实践中又出现大量以行政协议是否无效为争点的案件,因此,与之相关的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因此,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司法审查经过两年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给学界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确认无效判决这一实体法规定的模糊点入手,结合两年内相关案例,从无效事由的具体情形入手,进而分析司法审查路径,逐渐描绘出这一模糊点的大致轮廓,使其更为清晰地展现在法律人的面前。再通过比较各路径优劣,结合逻辑自洽性、同现行实定法的匹配度以及方案的可行性,得出以统一的重大且明显的标准对无效事由进行了限缩,进而将行政协议无效的司法审查纳入整个行政法的统一体系之下,并给出相应司法解释的条文设计。本文将新法实施后两年内,司法实践中与文题相关的裁判文书加以整理归纳,意图给行政审判中的法官裁判提供思路,为真正解决此类争议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司法裁判。同时,本文试图增强行政诉讼法体系的解释力和逻辑自洽性,从而为即将出台的行政协议专门的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课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现状
        1、域内研究现状
        2、域外研究现状
        3、研究不足
    (四)研究思路、方法
    (五)创新点
    (六)不足
二、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具体情形
    (一)行政法体系下的无效事由
        1、没有权限
        2、没有依据
        3、缺乏现实可能性
        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合同法体系下的无效事由
        1、缺乏协议成立要素
        2、损害第三人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两体系中重合的无效事由
三、行政协议确认无效的司法审查路径
    (一)两重性质两步走
    (二)行政法为名,合同法为实
        1、转至合同法
        2、直接适用
四、行政协议无效司法审查中的问题
    (一)无效事由的细化
    (二)两类思路的批判
        1、两步走的缺陷
        2、行名民实的不足
五、行政协议无效司法审查的理论分析
    (一)行政协议确认无效判决的定位
    (二)无效理论对无效事由的限缩
    (三)双重性质对审查路径的影响
六、行政协议无效司法审查的完善
    (一)司法解释的推论
    (二)实定法的新解
    (三)统一路径的完善
七、余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0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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