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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制度 ——兼述我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

发布时间:2024-11-02 20:03
  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建立在自由及自愿规则基础上,其反映了人类天性,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建立在“自由及自愿规则”的基础上,最早在英国法中确立。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将其上升为宪法权利,才使其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得到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承认。静态的立法并不是该特免权发展的终点,即使在美国,公权力也有意无意地忽视该特免权的存在,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裁决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对侵犯该特免权的制裁措施,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制裁后果,才使该特免权得到有效保障。随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相互借鉴,作为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逐渐在德国等成文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亚洲地区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该特免权吸收进入它们的法律体系。鉴于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关注,及其包含的普世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也将其予以纳入,作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要求。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刑事法律传统重视国家利益超过个人利益,多年来对该特免权持排斥态度。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对个人权利的日渐重视,反对自我归罪特...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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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目录
前言
1. 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的历史起源和理论基础
2. 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的域外主要立法现状
    2.1 美国
    2.2 德国
    2.3 日本
    2.4 台湾地区
3. 我国的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制度
    3.1 立法背景
    3.2 沉默权抑或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
    3.3 与域外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立法的差异
        3.3.1 权利性质与适用范围不同
        3.3.2 违反后果不同
    3.4 运行环境
4. 完善我国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的建议
    4.1 扩张解释明确内涵和外延
    4.2 协调程序法的冲突
        4.2.1 确立告知制度,消除“如实陈述义务”的障碍
        4.2.2 建立作证豁免制度
        4.2.3 强化程序制裁力度
    4.3 刑事实体法的呼应
    4.4 落足于司法支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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