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21 22:03
由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认定作为程序违法司法审查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所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程序到底有没有违法的问题,因此在认定程序是否违法时就应该遵循某些具有(相对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的标准。文章将针对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程序违法认定标准的适用杂乱不一问题,通过对收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行政案例库中的程序违法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我国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适用于程序违法的几种标准,并找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在司法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本质,即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权利,以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恣意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理论基础,同时契合新修《行政诉讼法》“程序轻微违法”的规定,对“法定程序”的概念作出平义解释,即就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将其界定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程序就属于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同时将“程序瑕疵”与“程序轻微违法”在外延上界定为同一关系,其在内涵上都指的是虽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这一种违法情形。文章最终提出以“是否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标准用以认定当行政行为有明确程序性法律规定时的程序违法与否的问题;同时文章提出借鉴普通法系行政法中的程...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1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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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图3-1综上所述,并非所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法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都构成“程序违法”
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例如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法律必须在通知若干日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处分。这个期间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主要形式。如果当事人在这个规定的期间以前提出了答辩,行政机关在根据当事人的答辩后作出了决定,就不能认为该决定因为没有遵守法定期间而成为形式上的违法。如果并非在特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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