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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实务中管辖权困境

发布时间:2025-02-27 2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产生
二、监察机关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管辖主体及权限存在交叉与冲突
    (二)一人涉数罪、多罪多人并案以及诉讼中罪名改变引起管辖争议问题
        1.一人涉及数罪,意味着监察委、检察院、公安机关
        2.外多人多罪的并案,也容易引起管辖权争议,比如
        3.侦查或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罪名变更也会引起管
    (三)监察委立案管辖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能否撤销案件问题
    (四)监察机关管辖对象不明确问题
    (五)异地管辖不顺畅问题
    (六)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问题
三、监察机关管辖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管辖权主体及权限冲突,通过指定管辖解决
    (二)针对一人涉及多罪、多人多罪并案,以及诉讼程序罪名改变引起的管辖争议问题,需要监察委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三)针对监察委立案管辖后嫌疑人认罪能否撤销案件问题,应当明确赋予监察委同样享有撤销案件权
    (四)针对《监察法》中公职人员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称谓不同造成的管辖权争议,建议两高联合国监委出明确解释界定主体概念
    (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六)针对监察委管辖权扩大化问题,监察委管辖权不宜扩大到一般公民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3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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