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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应有的实体法规制——以程序法规制及其不足为基点

发布时间:2017-07-30 07:13

  本文关键词:论恶意诉讼应有的实体法规制——以程序法规制及其不足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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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普遍担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诉讼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实乃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然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诉讼,为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还应在民事实体法中探索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双重的、系统的规制。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事诉讼 恶意诉讼 侵权责任
【分类号】:D925.1;D923
【正文快照】: 近些年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作为一种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恶意诉讼不仅直接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之前,无论是在民事实体法还是相关程序法中,均未对恶意诉讼作出

本文编号:59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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