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3 09:42
本文关键词: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问题研究
【摘要】: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存在"有责任、无后果"的缺憾,相应立法尚不成体系。根据控诉职权归属确定证明主体、根据办案程序性质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办案行为性质和查处对象确定证明标准,是构建治安案件证明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设计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程序,需要将证据审查规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并由第三方组织"控、辩"双方以言辞进行示证、质证、辩论等,最终根据审查证据等形成的笔录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 治安案件 证明责任负担 实现路径
【基金】:山西省法学会2014至2015年度研究课题“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研究”(SXLS(2014)B09)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14;D925.2
【正文快照】: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此,确保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资格的命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公安机关“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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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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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6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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