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政策与法律空间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08:14
本文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政策与法律空间研究
【摘要】: 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持限制态度的。根据现行土地立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被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企业建筑物抵押时等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从9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这些政策突破了土地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深刻的意义。但是,土地政策在与法律协调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尴尬。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出路就是将土地政策法律化,使流转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现行法律框架所保留的空间也表明这是可能的。首先,宪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并未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为其流转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可以”征收的立法设计表明征收是有选择性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逻辑前提;《宪法》还肯定了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理应得到《宪法》的保护。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公有性以及其资产专属性迫切要求《物权法》对之加以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性决定了其被纳入用益物权体系的可行性;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以及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表明物权法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必然的。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301;D922.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王丽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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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万晓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17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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