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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发布时间:2017-11-13 01:2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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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特有的土地权利形式,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农民的住房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依法可由继承人继承的。此外,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身份性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就导致了在继承发生时,因升学、就业、结婚等原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的农民子女无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父母房屋的同时一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立法缺陷就导致了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目前实践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尤其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反映了我国宅基地立法的缺陷,突出了农村房屋继承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市场的稳定以及农村经济能否顺利发展。 因此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评析的基础上,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结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基础上,分析不同主体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时的理论困境,提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路以及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的司法实务现状,并通过对不同地区的地方立法的调查总结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论证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乡之间的二元壁垒被打破的社会背景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既是发挥其用益物权属性的首要途径也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同时在三农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行性。主要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基础入手,论述了在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宅基地继承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符合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本国策,符合宪法和继承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符合房地一体理论的要求。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还具有充分的社会基础,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仅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有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了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基本原则,然后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以及行使,并提出建立健全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适应的各项配套设施。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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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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