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3 04:58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关系民生大计。这一制度在我国具有独有性,国外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而我国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在我国确立不到三十年,还处于摸索发展时期。我国这三十年间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代,农村也不可避免卷入了市场经济大潮,农民思想的进步与各种利益对人们的冲击,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处在风口浪尖上。 本文只讨论闲置宅基地,包括房屋仍在,但原住户因各种原因已经离开,和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两种情况。农村闲置宅基地现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而闲置宅基地的流转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狂热,这是我国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的。 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方面,提出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流转的建议和保障手段。 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功能,对闲置宅基地做出界定,并分析了其出现的原因,然后指出闲置宅基地的出现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避免。宅基地使用权的功能主要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闲置宅基地主要包括长期无人居住和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两种;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全家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独女户(包括双女户和三女户等只有女儿的家庭),新农村建设,低买高卖,地理位置、时代变迁等。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流转现状。首先是对学界讨论甚热的闲置宅基地流转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别列举了闲置宅基地流转的几中情形,分别为由侄子继续使用,由已婚女儿使用,收归集体重新分配,卖给本村人,借给或是出租给本村人或是外村人。 第三部分:分析农村闲置宅基地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户多宅;侵占耕地;管理混乱;违法审批等问题。 第四部分:总结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演变过程并对立法现状作出分析。首先总结了我国有关宅基地立法的演变过程,然后分别列举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几部法律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条数量较少,仍处在一个成长阶段。但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有其自身的稳定性,我们应当尊重它的这一特性。 第五部分:表明了反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乡之间流通的立场,并说明了理由;提出了闲置宅基地在农村范围内流转的建议及其保障手段。首先提出了允许闲置宅基地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和买卖;允许出嫁至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继承的建议,并指出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然后提出了出台相关政策或是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设施;建立专门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民间组织;实现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权的保障手段。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是行政法规主要是为了配合法律的稳定性。配套设施是为了满足政策或是行政法规实施的需要。闲置宅基地民间管理组织是指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独立于村民委员会,直接受基层人民政府指导,并和基层人民政府形成相互监督关系,具有临时性、年轻化特点,专门管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管理范围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进行实地考察;对每户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普查;化大宅基地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宅基地;做好闲置宅基地流转的中间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301;D922.3
本文编号:2548491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301;D922.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毛迎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谢娜;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年
3 赵勇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2年
4 乔迪;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D];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
,本文编号:254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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