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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0 06:28

  本文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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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运行机制。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以及由此而产生功能弱化、职能错位,是导致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跛足的重要原因。论文遵循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创新的思路,论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内容设计。 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产生渊源。产生阶段公权力的过度介入、立法规定的前后不一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是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扑朔迷离的三大原因。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直接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解决。文章对法人主体说等六种学说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当采取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相结合的新折衷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外部表现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表现为新型总有。 第二部分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外部关系,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什么。文章深入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并明确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一定的村、乡区域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财产、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一定社区范围的村民为成员的非营利性经济共同体,具有集体性、社区性、稳定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据此,文章提出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外部构建的方案,建议逐步取消乡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巩固和完善(行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努力发展村内(村民小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并辨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重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文章第三部分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关系,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建设、成员资格认定和成员权利义务三个问题。文章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三个机构,构成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文章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各种认定标准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应当采取村民自治前提下的“户籍+义务”双重标准说,并提出了八类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解决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是事关九亿农民权益的重要问题,笔者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外部和内部关系进行粗浅探讨,以其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层讨论。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2.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第一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渊源11-24
  • 1.1 根本渊源: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阶段公权力过度介入11-16
  • 1.1.1 “农民所有、农民利用”利弊参半12
  • 1.1.2 “农民所有、集体利用”是适应当时国情的必然选择12-13
  • 1.1.3 “集体所有、集体利用”将“左”倾进行到底13-14
  • 1.1.4 “集体所有、农民利用”诱发主体问题凸显14-16
  • 1.2 直接渊源:立法规定不一致导致操作困境16-17
  • 1.3 重要渊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17-24
  • 1.3.1 法人所有权说违反集体所有制要求18
  • 1.3.2 单独所有权说不能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化问题18-19
  • 1.3.3 共有说不符合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19
  • 1.3.4 合有权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9-20
  • 1.3.5 以新型总有解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形态最为贴切20-22
  • 1.3.6 折衷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探讨打开新思路22
  • 1.3.7 新折衷说的继承与创新22-24
  • 第二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外部关系24-49
  • 2.1 农民集体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24-29
  • 2.1.1 农民集体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25-26
  • 2.1.2 农民集体的法律界定不清晰26-28
  • 2.1.3 农民集体作为法律主体不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28-29
  • 2.2 村民委员会不应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主体29-33
  • 2.2.1 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29-30
  • 2.2.2 村民委员会不适宜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30-33
  • 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和行使主体应当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33-49
  • 2.3.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33-38
  • 2.3.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行使主体38-42
  • 2.3.3 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建设42-45
  • 2.3.4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的关系45-49
  •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49-60
  • 3.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建设49-52
  • 3.1.1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50-51
  • 3.1.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51
  • 3.1.3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关—民主理财监督小组51-52
  • 3.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52-59
  • 3.2.1 以“户籍+义务”双重标准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52-58
  • 3.2.2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58-59
  • 3.3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59-60
  • 结语60-61
  • 参考文献61-67
  • 致谢67-68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68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龚春霞;公共品供给和农地制度的选择[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李进军;库区移民安置中农地补偿价格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2 赵亚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2010年

3 敖仙花;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人制改造[D];苏州大学;2011年

4 邵军;嘉峪关市农村土地问题调查报告[D];兰州大学;2009年

5 丁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D];兰州大学;2010年

6 李翔;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化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

7 丁怡;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8 翟军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88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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