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2 08:28
本文关键词: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研究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主要使用了历史学的实证方法、社会学的社会群体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分析方法。本文之所以选择了这一对象是因为,我国的民法接受的是德国的民法理论,在不动产权利上接受的是公示公信的原则。但是,对公示公信原则为何如此设计,什么样的登记法律制度才能与公示公信原则相适应,我国民法学界并没有深入的研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将可以提供大量素材。首先,土地权利的登记以及登记的相应效力设计,将会提高土地交易的安全性,但在开始实行的历史时期并不必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土地权利的登记是以土地权利实体法的相应变革为条件的;最后,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漫长的,公示公信并非当然是唯一的制度设计。 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完整地接受了公示公信主义,并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这一原则的实行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在登记方面。第一,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我国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上还存在误区。第三,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改革需要土地登记法制改革相配合。而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史研究对此一切问题的解决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本文一共分为八章,除去导论和结语,共有正文六章,其中第一章研究了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第二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受挫,第三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确认,第四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试行,第五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第六章做了土地登记法律改革比较研究。 具体说来,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学术意义、研究方法、使用文献等问题,对本文所基于的概念与理论,比如,保有权、土地上的衡平权益及普通法权利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为之后的历史脉络厘清做了理论基础的准备工作。 本文的第一章,即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研究了英国土地登记的早期形式,这些早期形式,包括末日审判书等,都不是土地登记制度的完整和成熟形式,它们甚至没有形成法律的体系;本章在早期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土地登记在英国的第一阶段尝试,这些尝试也是没有体系,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然而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背景和准备;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是围绕着地产契据登记的方案进行的,其原因是在早期的尝试中就使用了这一方案;这一章最后研究了在启始阶段,英国律师群体对改革的态度,这也是本文社会群体分析的组成部分。 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受挫,其起点是英国在业界达成了土地登记法律制度需要改革的一致意见,而此之后,英国进入了以地产契据登记制度为主的尝试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开始时期,人们没有区分清楚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甚至有很多人概括地一并支持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塞维尔提出了两者的区别,威尔逊提出了他的地产权登记方案。威尔逊的方案及地产契据登记方案的主流影响导致了法律修订协会的迷惑,他们最终形成的是一个混合提案。终于,主流的地产契据登记方案暂时地获得了主动权,法律修订协会成立了新的不动产转让委员会,主席是朗戴尔,他们在坎贝尔的支持下使地产契据登记方案走上了法律程序。但他们并没有成功,其中有领导人的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力量对比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两个方案的斗争以地产权登记方案的胜出结束。 第三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确认,其逻辑起点是地产契据登记方案的失败,也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了地产契据登记方案不可实行,自然开始研究地产权登记的方案。而地产权登记成为改革的选择也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首先要提到的是1857年皇家委员会的报告,它是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确定的基础性研究文件,在土地登记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土地登记处法》并没有完全贯彻它的精神,也同时走向了失败,但之后的1875年法案却再一次地证明了1857年报告的正确性。1857年报告显然也并不是完善的,它几乎没有对土地登记的细节得出结论,而它提出的问题却成为了之后改革讨论的焦点。第三章还介绍了《土地登记处法》,它的方案是完美主义的体现,但它却是注定无法成功的。而贝塞尔的最大贡献并不是他的《土地登记处法》,却是成功地推动了土地登记处的设立。自从有了土地登记处,一切改革的计划才有实践的可能,一切假定才有数据的支持。土地登记处开始的运行当然是并不顺利的,但这并不仅仅是土地登记处的问题,因为那时从实体法到土地登记方案都远非成熟。1875年《土地转让法》是第三章的又一重要内容,可以说它的颁布和它的内容确定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历史的偶然。1875年法案从任何一种意义上来说都不能说是一个成功,但它的意义非凡。它是英国第一部确立地产权登记方案的法案。从此以后,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虽然之后,也有人提出恢复地产契据登记的制度,但大部分时候都会被人当作是理论上的老古董,一笑付之。 第四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试行,其逻辑起点是地产权登记方案确定为英国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选择,而选定一个方案之后当然就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完善这个方案,使其真的有利于土地交易,二是推广这个方案。而第二点首先就面临了一个重要的困难,在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推广一个方案只能选择强制。总体来说,在1875年《土地转让法》的讨论之前,登记的强制性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作为其施行条件的集中登记却早已为改革者所关注。1875年法案的讨论中,强制登记的问题最初是由登记处登记官福利特作为绝对效力地产权的一种实施方案提出的。而1875年法案的选择是在伦敦登记处的自愿登记。这样从本质上说,1875年法案没有在强制登记上取得很大的成就。 第四章在研究了1875年法案中强制性的讨论之后,继续探讨了1897年法案,它可以说是使地产权登记在英国第一次有了强制性的法案。1897年法案以伦敦为试点进行地产权登记的初步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各郡表现出了对强制登记极强的抵制情绪,特别是约克郡,它在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自己作为强制改革的试点。而试点最终选在了伦敦,但在伦敦的强制登记也远非一帆风顺,强制登记在实行中遇到了很多技术性和制度性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暴露也正是试点的意义和使命所在。1897年法案强制登记的机制是渐进性的,它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受让人有义务就其受让的地产权进行登记,而没有履行此义务他则无法获得受让土地上的普通法地产权。这也避免了改革承受强制地产权人来登记处进行登记的尴尬。事实上,这一规定的强制性被证明是足以推进强制性改革的。 在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完善方面,第四章介绍了以伦敦为试点的方案实行情况。试点证明了新制度并没有详尽的设计,尚需实践地考验和完善。所以,英国并没有过激地将这一制度推行至其他的郡。没有进一步扩展的另一个原因是,各郡对新制度也并不十分欢迎。也正是出于这些原因以及后来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在之后的近40年中,英国的强制登记制度没有大规模的扩展到其他郡适用。在这40年中,英国的强制登记制度经历了制度本身的进化与完善,也为在全国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种以试点带动的改革方式是渐进改革的代表,也是谨慎而合理的。 第五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其逻辑起点是伦敦强制登记试点进行了一段时间,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和在完善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新制度的扩展。1897年《土地转让法》皇家委员会成立,其成立的目的是对伦敦强制登记试点的情况进行评估。皇家委员会听取了登记处及反对派的意见之后认为,强制登记还需要更多渐进性的改革尝试,在此之前,尚不能盲目扩展适用。但这也算是对扩展新制度的一次尝试,并且皇家委员会的讨论也归纳了当时强制登记制度的一些缺陷,为之后的改革提供了帮助。 第五章研究的历史阶段跨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彻底打破了任何改革的进度,包括强制登记改革。一战后,地产权登记改革在土地收购和评估委员会的主导下进行。而这一委员会在初期主要任务是积极建设,恢复战前人们的生活状态。战后经济恢复之后,委员会开始了地产权登记改革的推进工作,并在1922年成功地推动颁布了1922年《财产法》,这也是1925年六部财产立法的母法。1925年《土地登记法》对强制登记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且之前一直持续的谨慎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1925年之后,强制登记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方性问题,而是关乎国家整体利益的事情。地方再也不能随意的决定强制登记的适用与否,也是强制登记扩展的一个先决条件。1925年英国议会依照事务律师的要求承诺1925年之后的10年里不会作出扩展适用地产权强制登记的枢密院令。但在这段时间里,还是有少数的几个郡接受了强制登记制度。而到了十年期满,汤姆林委员会成立了。汤姆林委员会审查了扩展新制度的程序,并作出了简化。1935年之后,强制登记制度扩展的速度明显加快,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改革的问题就已经只是如何在英国全国范围内控制好新制度扩展的进度,以免土地登记处因为登记过多而崩溃;如何优先在人口密集、土地交易频繁的地方适用新制度,以便新制度的优势可以更多地发挥出来。 第六章研究了世界上几个重要国家的土地登记改革情况。这一章将这些改革分为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分别研究。在比较上,本文采用的比较因素主要是登记范围、登记效力、登记文件和登记机关审查等方面。在英殖民地实行最早也是较多的土地登记制度是托伦斯登记制度,而法国与德国的登记制度虽然同属大陆法系,但一个是登记对抗主义,一个是登记条件主义,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 文章结论部分对全文作了总结,并对2002年英国土地登记改革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最后也反思了本文研究的命题对我国可能有些什么样的启示。 通过以上六章以及导论和余论的研究,本文将英国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在整个发展过程中,还着重地研究了各社会群体的利益驱动以及相应的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展现了整个制度变革中的矛盾冲突和动力机制,甚至其历史偶然性。这将为我国现在的土地登记法制的建立以及整个地产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帮助。此外,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本文认真比对了各种历史材料,引用尽力做到详尽而准确,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资料的支持。
【关键词】:英国土地登记法 地产权 地产契据 强制登记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56.1;DD912.3
【目录】:
- 摘要4-9
- Abstract9-18
- 导论18-34
- 一、 研究对象18-19
- 二、 研究意义19-21
- 三、 研究方法21-22
- 四、 文献综述22-24
- 五、 概念与理论24-31
- 六、 本文的结构31-33
- 七、 研究创新33-34
- 第一章 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34-53
- 第一节 土地登记的早期尝试34-37
- 第二节 地产契据登记制度的缘起37-45
- 一、 改革的先声37-39
- 二、 地产契据登记的现实需求39-42
- 三、 地产契据登记反对者的理由42-45
- 第三节 地产契据登记改革中的事务律师利益分析45-52
- 一、 缩短地产契据长度的改革45-46
- 二、 英国事务律师的收费46-48
- 三、 事务律师收费改革48-52
- 第四节 结语52-53
- 第二章 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受挫53-73
- 第一节 导论53
- 第二节 地产登记制度的确定53-58
- 一、 对地产登记制度的热情53-55
- 二、 地产登记制度意见的分化55-57
- 三、 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的混同57-58
- 第三节 地产权登记的最初研究与方案58-63
- 一、 塞维尔的研究58-59
- 二、 威尔逊的地产权登记方案59-62
- 三、 斯图尔特的放弃与解决方案62-63
- 第四节 混合两种登记计划的提案63-66
- 一、 法律修订协会的转变及其中庸路线63-64
- 二、 “混合提案”与立法者的迷惑64-66
- 第五节 地产契据登记的短暂勃兴66-69
- 第六节 地产契据登记失败的原因分析69-72
- 第七节 结语72-73
- 第三章 地产权登记方案的确认73-110
- 第一节 皇家委员会的地产权登记报告73-82
- 一、 皇家委员会所面临的问题73-77
- 二、 1857 年皇家委员会报告的方案与内容77-81
- 三、 1857 年皇家委员会报告的成果与缺憾81-82
- 第二节 地产权登记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者82-91
- 一、 讨论的缘起:凯恩斯提案83-85
- 二、 《事务律师杂志》的创办85-86
- 三、 《事务律师杂志》、《法律时代》与地产权登记改革之争86-89
- 四、 法律职业者活动的影响89-91
- 第三节 《土地登记处法》91-96
- 一、 贝塞尔的方案91-94
- 二、 《土地登记处法》的颁布94-95
- 三、 《土地登记处法》的失败95-96
- 第四节 1868 年皇家委员会96-101
- 一、 对《土地登记处法》的调查96-99
- 二、 皇家委员会的决定99-101
- 第五节 1875 年《土地转让法》101-106
- 一、 1875 年《土地转让法》的背景101-102
- 二、 1875 年《土地转让法》的内容102-103
- 三、 1875 年《土地转让法》的缺陷103-106
- 第六节 结语106-110
- 第四章 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试行110-133
- 第一节 导论110-111
- 第二节 强制登记的初步讨论111-118
- 一、 1875 年《土地转让法》的争议111-114
- 二、 事务律师的斗争114-117
- 三、 1875 年《土地转让法》争议的结果117-118
- 第三节 强制登记在伦敦的试点118-131
- 一、 强制登记改革的背景118-120
- 二、 最初的强制登记提案120-122
- 三、 1895 年特别委员会122-127
- 四、 1897 年《土地转让法》127-131
- 第四节 结语131-133
- 第五章 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133-146
- 第一节 1897 年《土地转让法》皇家委员会133-136
- 第二节 土地收购和评估委员会136-139
- 第三节 1925 年财产法改革139-141
- 第四节 强制登记制度的持续扩展141-144
- 第五节 结语144-146
- 第六章 英国土地登记法律的域外影响及比较146-156
- 第一节 英殖民地的相应改革146-151
- 一、 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制度146-149
- 二、 托伦斯制度在美国149-151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改革比较151-156
- 一、 法国公示制度改革151-153
- 二、 德国公示制度改革153-156
- 结论156-162
- 参考文献162-16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167-169
- 后记169-17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宫丽彦;;浅析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J];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04期
,本文编号:95856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tudifa/958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