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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发布时间:2021-03-11 19:11
  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模式决定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性质是政治审查,其所审查的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既不同于政治问题,也不同于事实问题。构成法律问题的标准是案件和争议,其理论基础是权力分工,须符合诉讼资格、成熟性和争议性,且须通过法律适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连进行涵摄,裁决是否予以保护。我国合宪性审查之所以不是法律问题,在于审查的理论基础、规范依据、审查主体、审查目的、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不同于法院中心的司法审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宪法权限范围内通过运行立法权力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统一的过程,以此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05)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何谓法律问题
    (一)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1.“案件”和“争议”
        2.排除咨询
        3.政治问题不予审查
        4.提供救济
    (二)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
二、合宪性审查不是法律问题
    (一)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而非法院
    (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抽象规范性文件而非具体争议
    (三)合宪性审查不涉及法律适用
    (四)合宪性审查不适用诉讼程序
    (五)审查是纠正而非救济
三、合宪性审查是政治问题
    (一)提起审查的主体不同
    (二)审查目的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治统一
    (三)审查标准不同
    (四)审查效力具有普遍性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作为政治审查的合宪性审查[J]. 郑贤君.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2]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设计比较研究——对“政治机构审查模式”的批判[J]. 王建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3]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之匙[J]. 郑贤君.  人民法治. 2015(Z1)
[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J]. 王建学.  浙江社会科学. 2010(08)
[5]关于地方人大是否有宪法监督权问题[J]. 许崇德,胡锦光.  人大工作通讯. 1996(02)
[6]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维护宪法实施的不同职责[J]. 肖蔚云,蒋朝阳.  人大工作通讯. 1995(17)



本文编号:307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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