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我国公民概念和相关概念使用的流变及其检视
发布时间:2021-06-10 07:54
自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至1947《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法性文件中的主权归属、参政权主体、基本权利主体均不一致,最显著的相同点是主权归属均"国民",基本权利主体为"人民",不同点是规范文本中参政权主体由""人民"演变为"国民"成为主流,"公民"在宪法及法律文本的使用较少。新中国成立后承袭苏联的立法范例,我国54、75、78、82宪法的主权归属、参政权主体、基本权利主体规定较为一致,均采用"人民"作为主权归属、参政权主体为"公民",基本权利主体为"公民"的单一主体体例。在国际人权背景下,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主权归属主要是"人民",但基本权利主体中"任何人"与"公民"的两分将成为人权保障的主流,专属公民的权利呈现限缩的发展趋势,也正符合了公民作为参政权的本质内涵。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清政府时期有公民之思想, 无公民之法律
二、民国政府约法与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国民”与“人民”并用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宪法时期“国民”为参政权主体成为主导
四、新中国“公民”作为单一基本权利主体的立法模式
五、在国际人权法背景下2004年宪法修正案基本权利主体的两分
(一) 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人民”作为主权归属
(二) 基本权利主体中“任何人”与“公民”两分成为宪法文本主要体例
本文编号:3221992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清政府时期有公民之思想, 无公民之法律
二、民国政府约法与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国民”与“人民”并用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宪法时期“国民”为参政权主体成为主导
四、新中国“公民”作为单一基本权利主体的立法模式
五、在国际人权法背景下2004年宪法修正案基本权利主体的两分
(一) 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人民”作为主权归属
(二) 基本权利主体中“任何人”与“公民”两分成为宪法文本主要体例
本文编号:322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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