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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分权制衡视角下《立法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8 06:11
  《立法法》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主体,体现了央地立法权之制衡关系,基本遵循了分权制衡的法治精神。然而,其现有架构,却存在忽视每一层级地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协作,缺失一种可以抗衡上一级立法主体不平等分配的地方立法权以及"地方立法联合"等相关的制度安排。在省、市级立法主体扩容、立法主体权限扩大之后,市级地方立法主体之间不仅未建立起横向制约关系,还缺乏制约省级立法主体的权力。因此,检讨我国央地分权的制衡关系和"地方联合立法"、"立法权力任性"等诸多立法实践中的问题,意味着《立法法》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央地立法分权制衡的《立法法》文本梳理
    (一) 《立法法》明确了央地立法主体的分权权限
    (二) 《立法法》所体现的央地立法权之制衡关系
        1. 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主体的制约。
        2. 中央立法主体之间的制约。
        3. 地方立法主体对中央立法主体的制约。
        4. 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制约。
二、央地分权制衡视角下《立法法》现有架构的评析
    (一) 《立法法》央地立法主体的分权权限符合法治精神
    (二) 《立法法》央地分权制衡关系的具体表现
    (三) 《立法法》现有架构存在的问题
三、央地分权制衡视角下《立法法》现有架构的具体完善措施
    (一) 建立同一层级其他立法主体的相关立法咨询机制
    (二) 统一“地方联合立法”的概念且在《立法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实有必要
    (三) 在市级立法主体间设立横向制约关系
    (四) 设立市级立法主体制约省级立法主体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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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平等分配[J]. 王建学.  当代法学. 2017(02)
[3]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基于六个国家经验的分析[J]. 王浦劬.  政治学研究. 2016(05)
[4]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J]. 郑磊,贾圣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5]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J]. 刘志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6]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J]. 褚宸舸.  政治与法律. 2014(04)
[7]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地方立法协调的模式及样本[J]. 陈俊.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8]地方法制的意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初探[J]. 葛洪义.  学习与探索. 2010(01)
[9]分权制衡:一条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规律——《联邦党人文集》的启示[J]. 阮李全.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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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2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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