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宪法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08 08:03
  劳教制度的废除和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曾将收容教育制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收容教育这项制度作为一项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惩罚、改造的法律手段,曾经在一段时间对于减少卖淫嫖娼人员、净化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权力意识的增强,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目前学界对于收容教育制度几乎是废除声一片。面对这样的收容教育制度,本文从宪法角度来分析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27)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黄某案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J]. 林希.  法制博览. 2015(07)
[2]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实证分析[J]. 易有禄.  清华法学. 2014(05)
[3]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废除论[J]. 郑齐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04)
[4]“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J]. 沈寿文.  北方法学. 2013(03)
[5]关于健全和完善收容教育制度的法治思考[J]. 郭春青.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2(02)
[6]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看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之争[J]. 陈江华.  法制与社会. 2010(05)
[7]收容教育违法性研究[J]. 彭泽虎.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11)



本文编号:332956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32956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3e9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