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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前论——制约、监督与制衡关系辨析

发布时间:2021-08-08 09:42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检察院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以"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存在,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均达成了相对性共识,即法律监督权。然而,随着监察体制的出台、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及检察权的性质。在明晰检察权内在要旨之前,有必要厘清权力制约、监督与制衡的定义及相互关系,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内在意涵,为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与走向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17(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权力与权力制约
二、权力控制下的制约、监督与制衡
三、宪政体例下的制约、监督与制衡
四、监督性检察权与制约性检察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7(03)
[2]论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J]. 赵虎吉.  教学与研究. 2005(07)
[3]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J]. 刘金国.  中国法学. 2000(01)



本文编号:332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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