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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21-08-10 14:42
  <正>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从法律上允许外商对华直接投资。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上规定国家允许外商来中国投资,明确国家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宪法保障,也为涉外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把利用外资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 2019,(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实践而发生扩容性演进
    (一) 外商投资政策导向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允许”发展为“鼓励”
    (二) 外商投资形式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外“合作”“合资”发展为“合资”“合作”“独资”
    (三) 中方投资者范围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中国自然人也可成为投资主体
    (四) 外国投资者范围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不限于经济性质的“组织”
二、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遵守中国法律和受中国法律保护发展为对所有外国投资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适用的原则
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治中国建设六人谈[J]. 韩大元,周叶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锴,刘怡达.  法学评论. 2021(03)



本文编号:33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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