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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性质——宪法权利还是民法权利

发布时间:2021-09-22 08:49
  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是否应当独立设立人格权编,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格权本身的权利性质。本文首先就人格权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进而对人格权的性质和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进行讨论。本文认为,人格权是民事权利,能够通过民法加以保护,法人具有人格权这一论断可以成立,但法人所具有的人格权与自然人所具有的人格权存在本质的差别。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更多的是受到立法技术和法典形式的制约。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04)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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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完善——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四编评述[J]. 王利明.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3]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J].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1)
[4]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 以民法方法为重点[J]. 许德风.  中外法学.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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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法人人格权[J]. 尹田.  法学研究. 2004(04)
[9]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J]. 尹田.  法学家. 2004(02)
[10]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J]. 梁慧星.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5)



本文编号:340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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