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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1-12-29 09:24
  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依据现行宪法关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地位、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确定各自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理顺它们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相互关系:全国人大是独立的、最高的、拥有完全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独立的、日常性的合宪性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工作,接收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及进行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在穷尽合法性审查后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他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应将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全国人大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一)原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职能
        1.独有的协助合宪性审查职能。
        2.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分享的协助合宪性审查职能。
        3.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分享协助合宪性审查职能。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职能
        1.更名的历史背景和时代背景。
        2.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其核心职能。
        3.各专门委员会分散协助模式已不符合修宪精神。
        4.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五、法工委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一)2018年修宪前法工委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二)2018年修宪后法工委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1.法工委的性质和地位。
        2.法工委负责接收并作初步审查,完成过滤功能。
        3.法工委负责协助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
六、其他接收备案审查主体在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
    1.不具备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基本条件。
    2.备案审查并不等同于合宪性审查。
    3.统一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需要。
七、结语:合宪性审查的立法构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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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道路与功能展开[J]. 李忠夏.  法学研究. 2019(06)
[3]论我国统一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 秦前红,周航.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9(0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J]. 沈春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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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J]. 刘松山.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7]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J]. 韩大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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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的“违宪审查”:特色及生成实态——从三个有关用语的变化策略来看[J]. 林来梵.  浙江社会科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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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5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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