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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的价值、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24-03-06 03:57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以立法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地方人大为主导的地方立法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地方立法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缺乏相关经验和人才。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人大职能主导立法,扩大民主参与渠道,加强事后监督等措施,使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发挥应有的作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价值
二、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1.以地方人大为主导的地方立法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2.地方立法不能完全独立,难以保证民主公正
    3.缺乏立法经验和能力以及相关人才
    4.缺乏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
三、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出路
    1.人大充分行使职能,主导立法
    2.扩大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地方立法专业性
    3.加强对立法的事后监督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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