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前提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11 23:18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有立法变通权,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与其它地方性立法最根本的不同。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程序中还存在着立法规划权没有统一规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草案的调研、论证不充分;审次制度不明确;审议时间不足;报批程序不合理等问题。需要通过科学编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规划;增强调研、论证能力;完善审议次数;保障审议时间;以备案审查程序代替报批程序来解决,以维护国家统一,保证自治法规的实质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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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5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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