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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背景下工商机关对网络交易的监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13 18:27

【摘要】 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前三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1万亿元,同比增长25%。在2013年“双十一”电商促销活动中,阿里巴巴集团宣布一天的交易额就达到350.19亿元,据麦肯锡测算,到2020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销售额有望相当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目前规模的总和。近些年,我国电子购物呈飞速发展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它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变革和发展,比如网络支付、快递等,还扩大了社会就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加快改进和完善这一强大动力,一方面可以拉动消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还能够扩大内需,提升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但我国网络交易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销售违禁品走私品和赃物等现象大量存在。并且网络交易因为违法行为发现难、违法主体确认难、违法证据收集固定难等原因导致监管困难。本文结合近几年各地工商机关的创新性做法,参考国外网络交易监管现状,提出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加强监管的突破口,完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维权体系,加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力度的提升,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性和严谨性,深入健全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等方式,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帮助工商部门找准监管的切入点、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出有效的监管方式,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 网络交易; 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

网络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麦肯锡、波士顿咨询公司等国外权威研究机构普遍认为,网上购物将成为新世纪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宠儿。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互联网发展状况的研究显示,截至 2013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5.91 亿,手机网民数接近4.2 亿,网购人数为 2.42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4.1%。在 2013 年“双十一”电商促销活动中,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当天的交易额为 350.19亿元,而 2012 年为 191 亿元,2011 年为 53 亿元,增长速度惊人。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统计,2013 年前三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 7.1万亿元,同比增长 24.6%。按照这个趋势,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有望突破 10 万亿元,而 2012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 7.85 万亿元,2011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 6 万亿元,年均增长近 30%。目前中国为交易总量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网购市场,据麦肯锡测算,到 2020 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销售额有望相当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目前规模的总和。但是,我国的网络交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网络交易监管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备,加之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因此造成在经营主体、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问题大量出现。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等推出的报告显示,最近几年,在我国 3.15 维权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网络交易的投诉,且上升趋势明显。主要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网络交易下一步的进程将逐渐推进到各个领域,影响也会更加深入,由于缺乏相关的市场监管制度,导致网络交易中的症结仍然存在,并逐渐向更坏的趋势发展,将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当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不是限制和打压网络交易,而是扶持、引导和管理,最终目的是提供服务,切实保证电子购物的健康发展,如此才能够维护整个经济市场的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1.2 研究动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2 月 13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修改后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年 3 月 15 日施行。新办法对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应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由于我国各界学者对网络交易监管研究角度不尽相同,导致其得出的结论也千差万别,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电子交易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经济模式,因此,对电子交易的监管应注重市场的调节,遵循市场的规律进行不断规范。有的专家认为网络交易是受计划经济管制最少的领域,中国的电子商务才在短时间内发展到与欧美国家可以比肩的规模。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荆林波曾指出,行政监管过严,电子商务经营者积极性会逐渐被消弭,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国内著名新经济专家姜奇平认为,针对刚刚萌芽的电子商务,政府应该多倾向于鼓励,而不能利用各种严苛的规章条例来打压其发展。应积极的看待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并用长远的眼光评估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二、网络交易不应脱离国家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部分学者指出,网络交易还是需要国家行政部门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立法建设的过程中,要将社会各群体、各阶层等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兼备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的立法监管制度,进而促进网络市场的稳步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曾表示,政府应该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正确引导,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2008 年,我国信息协会副会长亚杜链从网络监管制度出发,强调政府应秉承推进、扶持网络经济发展的原则出台一些监管细则,推动网络交易良性快速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际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李安渝对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提出明确建议,希望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强网络交易领域信用监管、规范网络交易经营秩序、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上尽快完善、成熟。

 

第 2 章 网络交易与工商行政监管概述

 

网络交易作为高速成长的新兴流通方式和交易方式,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2010 年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将网络交易列入“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肩负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部门来说,在探索如何突破传统监管思路,寻找网络市场监管出路的同时,还要跟得上网络经济的发展脚步,能够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矛盾、应对新对手。

 

2.1 网络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2.1.1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其交易内容与传统交易并无区别,即商品和服务,只是交易方式不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1]。迄今为止,企业间的交易(B2B)、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交易(B2C)和个人与个人的交易(C2C)是电子交易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2]。B2B 交易类型主要强调企业间的交易行为,阿里巴巴是该类型的主要代表。B2C 交易类型主要强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天猫商城、苏宁易购就是典型。C2C 交易类型主要强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交易行为,其中淘宝网是该类型的典型代表。

2.1.2 网络交易的特征

一是无店铺式经营。网络交易市场中进行的主要是虚拟经营,商家经营的店铺并非投入实体装修、销售人员等成本,这一虚拟交易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的。举个例子来说,淘宝网是目前比较流行的电子交易的代表,经营者仅需申请注册就可以免费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只需要一个客服人员在电脑前将销售商品的图片、介绍等上传上去就相当于展示了店铺内售卖的货品,代替了实体店的销售人员[3]。

 

2.2 工商行政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职责

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部门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它其中的一项使命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维护,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的各个环节,有效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与和谐性[6]。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承担的使命来看,各个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部门主要监管对象,其监管范围遍布各个类型的市场,换句话说,无论是实体交易市场还是网络交易市场都是工商行政部门监管的范围。工商行政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督方面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2.2.1 对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准入监管

凭借互联网技术进行经营等一系列行为并因此而获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实体被称为网络交易主体。工商部门监管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既包括采用网络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也包括新兴互联网服务企业;既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也包括个人经营者。工商部门是监督网络交易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执法机构,其监管的网络交易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旅游、教育、零售等商业行为都属于工商行政监管范畴。虽然其他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监管都具有一定的责任,然而真正发挥核心作用的还应是工商机关,工商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既严格分工,又密切配合。

2.2.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网络交易行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以盈利为目的的线上经营活动,从本质角度来说,网络交易行为仍然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虽然二者在载体上存在差异,但是两种交易背后的经营者都是自然人,其中交易还是网络交易行为的核心所在,互联网技术只是实现交易的手段和载体。所以,网络交易是传统经济的扩展,是传统交易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目前,网络交易中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出售仿名牌产品的品牌、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还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用残次商品冒充正品以及售后服务不能兑现等信用缺失问题。工商部门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2.2.3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的重要使命,全国各个地区的工商机关都要构建12315 投诉平台。根据 2013 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购买各类产品和服务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必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7]。此外,消费者的后悔权和信息保护权在该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在实体交易的过程中还是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要严守法律,不得做出逾越该法律的行为。

 

第 3 章 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11

3.1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监管现状.............................................. 11

3.1.1 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识别管理制度 ...................... 11

3.1.2 基本建立网络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户籍 ...................... 12

3.2 网络交易经营行为监管现状 ............................................. 13

3.2.1 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市场秩序得以维护 ...... 13

3.2.2 电子数据取证有重大进展 ............................................. 13

3.3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13

3.4 网络市场信用监管现状................................................ ....14

3.5 其他现状.........................................................................15

3.5.1 行业和企业自律情况......................................................15

3.5.2 网络交易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建设情况...........................16

3.5.3 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建设情况.................................16

第 4 章 网络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17

4.1 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 ....................................17

4.2 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识别制度贯彻执行不平衡 ................18

4.3 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及技术手段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求 ......18

4.4 信用监管建设存在诸多难题 ..............................................19

4.5 网络消费消费维权制度不健全............................................19

4.6 部门内外协调配合不畅、行业自律建设步伐较慢..................20

第 5 章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21

5.1 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加强监管的突破口 .................................21

5.2 完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23

5.3 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维权体系...............................................24

5.4 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执法 ..............................................25

5.5 建立健全各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26

5.6 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26

5.7 借鉴国外网络交易监管的经验............................................27

 

第 5 章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大方向,可是立法总是滞后于新事物的出现,如果我们坐等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出台,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的监管执法将会处在一个十分被动的地位。工商部门应该在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整合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强网络交易的监管,以达到规范网络市场,服务经济发展的目的。

 

5.1 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加强监管的突破口

据有关数据显示,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物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其他网购比例,占全部网购比例的 9 成以上。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 2011 年年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用户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我国共有 1600 万户企业使用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统计的 1620 万家个人网店中,有 9 成以上都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充分说明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形成[17]。严格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有力手段。平台治理是工商部门从监管平台合法经营的目的出发,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以及工商部门引导下的相关社会管理和平台经营者的自律。平台治理的目的是监督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防止平台对市场、对消费者、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平台治理的核心是信用管理,关键是信息公开,手段是依法惩戒。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工商部门直接进行的管理,包括规制、管制和指导。规制就是依法制定规则,设定标准规范,划红线,确定禁止界限。管制,包括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管理,平台经营行为的管理,平台违反法定责任义务的惩治,以及对平台交易主体经营资格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惩治。指导、指对平台经营者提示、告诫。二是平台自律。重点是指导平台经营者在制定网规时要兼顾平台经营者、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三是借鉴传统商品市场管理的有效措施,指导平台经营者组织平台内商户开展平台内同业组织管理,实行平台内的同业自律。

 

结 语

 

相比过去多年使用的基础性作用提法,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上升为决定性作用。作为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网络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商品流通中起着重要作用。网络市场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有利于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释放消费需求,繁荣实体经济。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网络市场将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进程中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强调以职能转变为核心,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和抓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要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形成部门协调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相比于传统市场,网络市场原本就是宽进的,随着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门槛还将进一步降低,网络市场严管的任务更重,承担的压力和责任更大,需要尽快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网络市场监管效能相对传统市场比较滞后,系统内外对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寄予了厚望,应当及时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领域的资源配置,在人财物等方面适当倾斜,尽快建立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以网管网。同时,网络市场的高速发展对监管提速提出了挑战。市场监管是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工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工商部门必须始终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努力在全系统形成尽职尽责加强监管、监管就是服务大局的氛围。工商网监条线的第一职责也是监管,但作为一项新职能,可直接借助的工具还不多,要充分提升监管的综合效能和水平,需要充分借鉴多年来针对实体市场监管形成的工作基础和法律政策资源,完善适应网络市场特点的监管工作体系。要释放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等政策红利,实现网络市场监管与发展的统一;要营造可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实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要借助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实现市场监管和维权的统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查违法案件,实现网络市场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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