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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收制度基本情况及税收简要统计(2)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4

  为了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有些欧盟国家还授予某些企业直接免税购买出口的货物的资格,比如爱尔兰增值税法典规定,年出口营业额(包括对盟内其他国家出口)占企业销售收入75 以上的企业,经过审批后,政府可以授予这些企业直接免税购买出口货物的权利;在法国,一些出口实绩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后也可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直接免税购买用于出口的物资。

  (五)欧盟成员国的税收结构根据欧洲统计局统计数据,1995年到2001年,欧盟国家税收(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GDP 的平均比重为41.4 %,其中1995年为4O.8 %,1996年为41.5% ,1997年到2000年稳定在41.6 到41.8 之间.2001年又回落到41.1 %,总体而言,税收占GDP比重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有小幅上升。

  就欧盟平均水平而言,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在欧盟总的税收中约各占1/3,1995年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欧盟总的税收比重分别为34.4% 、32.4% 和33.2%,2001年这一比率分别为34.9% 、33.7% 和31.4 %,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总税收比重中略有上升,强制性社会保障金比重稍有下降,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动,基本上仍是各占1/3。

  从各税种对税收收入贡献情况看,1995年到2001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25 )、向雇主征收的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17.2% )、增值税(16.6% )、向雇员征收的社会保障金(占11 9/6)、消费税(6.3 9/6)以及企业所得税(6.2 9/6)是欧盟各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六个税种合计约占欧盟总税收收入的82 。

  从税收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分配情况看,1995年到2001年,欧盟成员国中央政府(或联邦)税收收入(包括征收的强制性社会保障资金)平均约占总税收收入的52.4% ,社会保障机构占28.6% ,中央以下各级政府占17.4 %,欧盟机构只占不到1.8% ;从各级政府税收占GDP的比重来划分,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平均占GDP的21.1 9/6,中央以下各级政府占6.7% ,社会保障机构占12.9% ,欧盟机构只占约0.7 %;成员国中央政府税收收入有加强的趋势。在1995到2001年期间,欧盟成员国中央政府税收占GDP的比重平均由1995年的19.9 %上升到2001年的21.5% ,增加了1.6个百分点。

  二、欧盟税收简要统计

  (一)税收总体情况歇洲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欧盟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欧盟15国平均)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有小幅上升,1995年税收占GDP 的比重为40.8 ,I996年上升到41.5% ,I99'7年到2000年稳定在4I.6%到41.8 %之间,2001年又回落到41.1% 。

  在这一期间内,大部分成员国税收占GDP的比重都有一定幅度增长,其中瑞典、奥地利和希腊分别增长了5.0、4.2和3.2个百分点;德国、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和芬兰比重有小幅下降,其中下降最大的是爱尔兰,税收占GDP的比重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下降了2.1个百分点。

  成员国中税收占GDP比重最高的前5个国家分别为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和法国,1995年到2001年平均比重均超过45 ,其中瑞典和丹麦分别达到52.3 %和50% ;税收占GDP比重最低的5个国家分别是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英国,其中爱尔兰和西班牙最低,税收占GDP 比重分别只有32.5%和34.6% ;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税收占GDP 的比重差别较大,其中最高的瑞典和最低的爱尔兰差异达到19.8个百分比,这表明欧盟成员国在税收体制以及税收结构上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国际情况对比看,1995年美国和日本税收占GDP比重分别为27.6 9/6和27.7% ,远远低于同期欧盟的平均值4O.8% ;2001年这两国数字分别是29.6% 和27.1% ,仍要远低于同期欧盟的平均值(41.1 9/6),这表明欧盟国家的平均税负要远高于日本、美国。

  欧盟国家持续上升的税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O年代,为了应付用于养老金、失业、卫生保健、教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不断增长的政府支出,上世纪7O年代起税收占GDP比重开始持续增长,其中70年代增长的幅度尤为明显;从9O年代开始,为了满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稳定和增长协定》对成员国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方面的要求,一些欧盟国家在削减政府支出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临时)增加税收以取得财政平衡;此外,一些国家为了加入欧洲货币联盟也必须减少政府负债占GDP的比重,这也限制了成员国进行大幅度减税的能力。

  (二)欧盟国家的税收结构就欧盟平均水平而言,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在欧盟总的税收中约各占1/3。1995年直接税、1'.-1接税以及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欧盟总的税收比重分别为34.4Z、32.4Z 和33.2 ,2001年这一比率分别为34.9% 、33.7 %和31.4% ,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总税收比重中略有上升,强制性社会保障金比重稍有下降,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动,基本上仍是各占1/3。

  从成员国税收结构看,丹麦、英国和爱尔兰直接税占的比例较大,其中丹麦最高,1995年到2001年期间税收收入中6O.9%来自于直接税;葡萄牙、希腊和法国直接税占的比重最低,其中法国最低,直接税只占总税收的25.1% ;接税占总税收比重排名前三位的是爱尔兰、希腊和葡萄牙,这些国家95年到01年的平均值均高于42% ,远高于同期欧盟平均值33.1% ;在强制性社会保障金排名中,德国和丹麦分别列第一位和倒数第一位,德国这一比重达到42.7% ,而丹麦只有3.7% 。

  从税收增长的角度看,法国、奥地利、芬兰和希腊其直接税上升幅度较大,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分别增加了8.5、5.0、5.0和4.5个百分点,直接税占GDP的比例也分别上升了4.2、3.2、2.2和2.6个百分点;间接税税收增长比较明显的有荷兰和意大利,其占总税收比重分别上升了4.5和4.4个百分点,间接税占GDP的比重也分别上升了2.3和1.6个百分点;至于强制性社会保 障金,大部分成员国强制性社会保障金所占比重均有所下降,其中法国、芬兰和荷兰下降幅度较大,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GDP的比重分别下降了2.3、2.1和1.8个百分点。

  从各主要税种对税收的贡献看,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25%)、向雇主征收的强制性社会保障金(占17.2%)、增值税(16.6% ) 向雇员征收的社会保障金(占l1 9/5)以及消费税(6.3%)分列在前五位,这五个税种合计占到欧盟总税收收入的约76%,紧随其后的是企业所得税,其占总税收的比重为6.2 9/5。



本文编号: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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