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对策
王洛乾 新矿集团人力资源部
李来峰 协庄煤矿人力资源部
劳动关系的以一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还有力地促进了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盈利性特点,,使得属于高危行业的企业,特别是那些生产规模比较小、机械化程度比较低的企业,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主要是流动性较大、自我维权意识较差,在劳动用工方面,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登记备案率不高;二是员工休假休息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证;三是工资分配制度及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分配制度不合理或者出现变相克扣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对工人应有的劳动保护不能落实到位,员工的劳动自我保护护意识较差,素质不高;五是劳动关系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出现上升趋势。
一、健全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及信息化平台,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网格化。
当前,有的用工单位存在招工后不办理任何用工手续,即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等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切入点,把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相结合,建立起“劳动用工程序化” 办事流程和操作模式,指导企业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的各项要求,依据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和改进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对员工的业绩日常考核、工时休假、工资分配、劳动纪律、员工的奖惩等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紧密的结合起来,按照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如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劳动报酬、加班延点和奖惩等情况进行程序化日常信息采集和记录。二是着力加大劳动用工监察执法力度。通过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备案等情况的执法普查和督查制度,全面掌握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为促进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为目标,重点检查生产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和使用农民工多的用工单位,查看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及时查办违规、违法的行为。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和推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的网格化,健全并完善劳动用工数据库。通过劳动保障的日常巡视检查、年检和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采集等方式,形成多方位的劳动监管监察的信息平台,动态把握企业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等情况。三是着力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认真处理职工群众的举报和劳动者的投诉,依法规范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查处程序及方式方法,及时解决职工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
二、完善并强化企业集体工资协商机制,营造公平报酬及公平劳动的就业平台。
政府应当把完善并强化企业集体工资协商机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落实工作目标管理的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积极推进和完善集体工资协商机制。一是健全经营者的评优和激励机制。对开展集体工资协商和履约较好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优先推荐他们参加当年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二是制定鼓励政策。要明确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财政、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法确认后,可突破计税工资标准,做到税前列支,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参与核定工资总额的时候,把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唯一的核定依据。三是做到分类指导。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参考经济发展的水平、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的价格指数及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对职工的工资增长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加强职工工资的支付保障、生活费发放标准、工资来源筹措、假期工资等问题进行协商;对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计时工资标准、计件单价等进行工资协商。四是健全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运用政策的指导、信息的服务和具体帮助等形式,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法律政策支持,促进集体工资协商工作,消除企业工资分配不公或混乱的现象,促进企业形成“市场机制决定、职工民主参与、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新的工资分配机制,促成良好的工资分配秩序及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三、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如果说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那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两级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协调发展,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应当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强化和完善企业各层次准入资格培训、技能培训、法制培训机制的同时,通过强化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从对新职工进行入职岗前培训开始,一直到离开企业为止,将培训贯穿于每个职工在企业供职的整个过程中。根据不同岗位需要,不断进行各种在职培训,制定和采取各种政策措施,鼓励职工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文化知识和综合素质。采用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和走出去培训相结合,专题培训和相关知识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和现场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多样化培训方式,不断加强企业文化、法律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营造人才成长的竞争机制,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为每位职工实现人生价值提供平台,创造条件。促进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懂法、守法,增强自我维权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作业”,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体—职工的自身修养、人生观、世界观、生产生活技能水平的极大提高。
四、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的协商机制,有效预防并消除各类劳动纠纷。
政府(通常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企业(雇主)代表和员工代表(工会组织)之间劳动关系被称作为三方协商机制。这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国际实践来看,这项法律制度对于有效预防和消除劳资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三方机制”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的准则。我国于1990年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于2002年开始在全国各地逐步建立此项制度。目前,我国三方协调机制仍处于起步和试验阶段,形式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政府要采取措施强化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一是通过增强企业(雇主)组织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约束力,增强企业(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将企业最大限度地吸收到统一的企业(雇主)组织中来。二是通过增强工会的代表性,使其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和广大职工信赖的组织。三是通过树立政府在三方中的权威性,使三方协商的结果得到各方的有效落实。并且将在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前,听取三方的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以有效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提高三方协商的权威性。四是建立内设机构,这个机构就是由三方组成的专业化的机构,同时赋予三方协商机构一定的职权,并建立三方协商的调控与应急机制,加强三方协商的实效性。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规范的、多结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调解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尽量把劳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本文编号:154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glzh/15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