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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刑事责任辨析

发布时间:2016-03-14 23:26

一、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特征及实践困惑  

(一)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特征 
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作为渎职犯罪中的一种,其远远复杂于普通单因的渎职犯罪。通常的渎职犯罪是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达到刑法追责标准,则要求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在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中实施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多个人,有时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渎职行为时甚至没有意思联络,并且均对危害结果产生原因力。是否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主次之分?笔者通过具体案例介绍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特点。 案例一:2011 年初至 2013 年 5 月间,张某甲、刘某乙夫妻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某区一羊肉批发市场购进大量合成羊肉(羊肉和鸭肉混合)、纯假羊肉(鸭肉和羊油混合)、10 余万斤,进货总值达 104 万余元。经加工后在甲县南市场其经营的蒙奇肉类食品经销处以纯羊肉的名义低价销售给甲县部分饭店、超市、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等单位,供消费者食用。对于张某甲等销售假羊肉的行为,甲县工商局城区分局是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具有市场准入、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打假缉私、检查证照商标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该店面正处于工商局城区分局刘某某、武某某、张某某负责监管的区域,三人为直接负责人,该分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局长牛某某,也曾多次参加巡查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上述四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未能对张某甲、刘某乙二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大量假羊肉在很长一段时期流向甲县市场,被消费者购买、食用,使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政府形象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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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复杂性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难 
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既涉及到刑法理论的复杂性,也涉及到多主体渎职犯罪本身存在的因果关系复杂性、共犯的复杂性,故意与过失的复杂性。在认定罪与非罪时,即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②我们要通过因果关系来确定;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则不仅要考虑到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也要考虑多主体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还需要考虑行为人职责以及行为作用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复杂程度之高,几乎需要对多主体渎职犯罪每一个环节的复杂性进行分析和确定,必然在理论研究方面产生争议,也会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在危害结果发生后,如何确定哪些行为对危害结果负有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这些责任的主次、大小如何区分和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渎职犯罪,确定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困难事情,而对于多主体多行为交织的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既要考虑一般渎职犯罪中需要解决的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又要考虑多主体多行为在渎职犯罪中地位、作用、故意、过失的复杂性,区分出哪些行为对危害结果作用的大小,哪些职责与危害结果关系的紧密,对作用大的、职责紧密的从重处理或认定负有主要责任,对作用小的、职责不紧密的从轻处理或认定次要责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必须充分分析多主体主观罪过的不同程度、职责任务的不同内容、行为方式的不同形态、彼此作用的相互关系等更加复杂、繁琐的内容来确定多主体的罪与非罪、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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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分类 

(一)共犯型 
共同犯罪要求有两人以上的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具有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中,既包括分工不同但职责平等的共犯人,经意思联络而共同违背各自的职责,实施渎职行为,也包括各共犯人受其中某一共犯人领导或支配而形成一个整体,最终导致渎职的危害后果。由于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主体的多元性,客观上存在多个主体中只有部分主体有意思联络而故意实施犯罪,其他主体与其无意思联络而单独完成渎职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我们将共犯型分为两小类,分别是完全共犯型和部分共犯型。完全共犯型在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中通常是指,多个行为人经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渎职行为,最终达到了危害结果。多个渎职行为人详细可以分为共同实施型和分工协作型。共同实施型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即渎职行为由一个人实施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与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危害后果是相同的,此类情形下,每个渎职行为人的职责往往是相同的,所以由一个人实施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导致的危害结果没有偏差。 所谓分工协作型,是指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实施,即渎职的危害后果必须是由两人以上实施渎职行为才能造成。此类情形下,各个渎职行为人的职责是不相同的,如上述案例二,他们之间是上下级关系,由李某某处于总负责和领导的地位,领导和支配三个下级即负责资金帐户的马某某、数据核查的许某某、负责验收的刘某某,三个下级明确分工,在管理上处于三个重要环节,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他们之间少了任何一环都不可能完成。在分工协作型中,渎职行为人之间往往是平行又互相衔接关系,彼此互不隶属。比如,当前土地征收领域发生的大量渎职犯罪中,被征收人为了多得或者骗取国家补偿,往往通过关系或贿赂促使征收管理人员实施渎职行为,为其大开方便之门,而征收管理工作是有严密的工作分工和监督程序的,需要有人负责审查原始档案资料,有人负责核对土地面积大小,有人负责监督具体过程,有人负责核计赔偿数目等,那么如果他们想套取国家土地征收赔偿费用,必须相互配合,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是不可能成功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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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别实施型 
在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中,有些情形多个渎职行为人并无意思联络,即无共同犯罪故意,且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并非是多个渎职行为人共同期待的结果。尽管危害结果是多个人不同的渎职行为共同造成的,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才使得几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④因此不能以共犯处理。这类案件大多繁琐复杂,渎职行为人在实施渎职行为时主观的意识形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也就是说,在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存在着多个渎职行为人分别故意或者分别过失实施渎职行为的情形,也存在着分别故意、分别过失并存的情形。此类犯罪可称为分别实施型渎职犯罪。处理此类案件要注意,多个渎职行为主体各自主观状态是独立的,互不沟通、关联的,其行为特点是互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相互作用产生共同的危害结果,其不同于共犯型渎职犯罪,要注意区分不同主体间职责大小、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根据多主体主观状态的不同,分别实施型还可分为分别故意型、分别过失型和分别故意、过失并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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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确定..........10    
(一)共犯型的刑事责任.......11          
1.完全共犯型的刑事责任.....11          
2.部分共犯型的刑事责任.....12 
(二)分别实施型的刑事责任......12      
1.分别故意型的刑事责任.....12      
2.分别过失型的刑事责任.....13      
3.分别故意、过失并存型的刑事责任......14 
(三)意外型的刑事责任.........15
 四、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15 
(一)责任共担型.....15     
1.责任共担之完全共犯型刑事责任的具体确定......16     
2.责任共担之部分共犯型刑事责任的具体确定......16 
(二)责任分担型.....16 
(三)责任免担型.....18 

四、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上面为了确定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刑事责任,我们将其分类,并分析了每种类型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接下来在具体操作标准上,各类型还应结合各行为人的职责、主观罪过形式、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具体的刑事责任,我们将责任承担问题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责任共担型、责任分担型和责任免担型。 

(一) 责任共担型 
责任共担是指,在多个渎职行为人实施渎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多个渎职行为人对这个危害结果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共犯理论,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人要对共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中,只有渎职行为人是共犯的情形才可以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是无法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共犯型中的渎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其主观恶性远远大于分别实施型,因此在同类案件中,共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要大于分别实施型的渎职行为人。共犯型包括完全共犯型和部分共犯型,完全共犯型要区分共同实施型共犯和分工协作型共犯,部分共犯型要将部分共犯从单独犯罪中区别出来。首先共犯的主观心态就是故意的,因此要根据共犯的处理规则,并结合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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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目前,我国渎职犯罪的比例逐渐增多,复杂程度加深,而当前的法律却远远跟不上渎职犯罪的脚步,因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处理渎职犯罪,特别是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由于因果关系的多变性导致对犯罪的认定困难,由于犯罪结果的多因性,导致刑事责任的处理难,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尚不能处理好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确定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处理好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重要因素。 本文通过多个不同情形的案例,揭示了多个渎职行为人同时违背职责,实施渎职行为,其行为对危害结果均产生原因力,并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多因一果渎职犯罪的现实存在。分析了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特点和存在的复杂性,以及司法实践对确定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认定难、处理难。多因一果渎职犯罪虽然复杂,但仍可分为共犯型、分别实施型、意外型,不同类型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在分析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人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从行为人职责、主观罪过、行为与危害结果关联程序等方面分析、判断。最终以责任共担、责任分担、责任免担来划分每个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现在的《刑法》对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规定依然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透彻,但是随着大家对多因一果型渎职犯罪的逐渐重视,对其理论研究的慢慢加深,在刑事责任方面的确定上一定会更加精准、客观。可以想象以后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会更加丰满,使我国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更充分的体现,处理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方法也会越来越合理化,迈向一个崭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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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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