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及其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9 05:25
本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收入结构 税收收入 非税收收入 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向辖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及准公共物品的重大职能,因此为了维持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满足支付的需要,地方政府必须要组织一定规模的收入。而政府收入结构与政府收入规模是一个形式与内涵的关系,财政收入规模是政府收入组织活动的最终结果,而财政收入结构是关于各种收入来源及之间比例关系的问题。简单的来说,一个政府在最开始组织收入的时候,必须完成一个规模的原始积累,无论其收入结构是否合理,只要能实现满足支出需要的规模就达到了目的。但为了持续地保持符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的收入规模,就必须对政府收入结构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包括收入的来源、收入的种类及各种收入间的关系等。总的来说,对政府收入规模的分析是政府收入结构分析的前提,对政府收入结构进行分析是对政府收入结构分析的进一步深化,两者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不能将其割裂。若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合理,不但可以保证一定的收入规模,还可以改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对地方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自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格局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现阶段的格局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对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进行了划分,并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政府收入方面。在我国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的收入权限均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将财权上移的同时将事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移,致使地方政府事权大于财权,由于地方政府自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低,迫于财政支出的压力,便只有通过制度外的其他途径来弥补预算缺口,地方债务、土地财政的问题日益严重,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上述种种状况促使我们去探寻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什么样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才是合理的,可取的?本文具体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导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分三个方面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简要的综述及回顾;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本文的研究框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了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第二章,地方政府收入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从我国多级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简要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并从我国近十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的数据分析中得出,分税制改革由于主要侧重增强中央政府集中收入的能力,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情况的出现,同时由于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造成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制度外收入的问题。本文选择以事权的划分作为文章的起点是因为,政府组织收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职能需求。其次本文中的地方政府是指省级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并且明确了地方政府收入的口径,即包含了一般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地方政府总收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主要分为收入的形式结构、收入的经济类型结构及收入的经济部门结构三大类型,而地方政府收入的形式结构是衡量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及收入规模是否合理最常用与最重要的指标,因此本文所指的政府收入结构是指收入的形式结构。再次,本文对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分别对不同的收入形式的合理性标准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同时在采取中央集权单一制体制的发达市场国家中,选取日本与法国作为代表,对其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并将其作为优化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借鉴经验;最后,综上分析得出合理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种形式的财政收入增长必须是协调的,他们在政府收入增长中的贡献率应该是合乎客观规律的;二是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收支平衡,即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三是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四是必须符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本章沿着以上思路对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为下文中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实证分析。地方政府收入形式结构是否合理通常由各种收入形式,即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在地方政府总收入中各自所占比重体现出来。因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在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省份,采取逐步分析的方法,分别分析了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结构、转移性收入结构、政府性基金收入结构、及由三者共同构成的政府收入结构;通过对以上地区近十年来相关数据的分析,得出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从数据的对比分析中不难看出,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其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较之中西部地区更为合理,作为规范性收入的税收收入在政府总收入中占据主要地位。从实证分析中发现的关于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一些问题,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进行具体的总结。 第四章,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般预算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比重过低,政府性基金收入规模偏大;二是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比重过低,非税收收入比重过高;三是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结构存在偏差;四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设计不够完善。本文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也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总的来看,由于缺乏主体税种的支撑,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中地方政府自有收入,尤其是规范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过低,同时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为了弥补财政收支之间的缺口,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规范性收入以外的收入形式,如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同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性也十分的严重,由于转移性支出“时滞性”及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转移性收入在我国中西部省份地方政府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也助涨了“跑部前进”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五章,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优化的制度选择及路径分析。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政策选择及相应路径,首先针对不同的收入形式提出了优化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制度选择,并对实现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优化的两大行为主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最后在具体的实施路径上提出政策性建议,应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优化。 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文在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优化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尤其强调只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结构优化的目的。在我国单一制的行政体制下,中央政府高度集中各项税收制度的制定权,地方政府无论是各项税收或是非税收的开征必须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因此,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优化不是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就可以实现的,还必须把中央政府纳入到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研究的范畴中来。二是在本文在划分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提出优化建议。因为在影响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各方面因素中,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影响主体,两者之间利益的共同点就是实现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满足承担公共职能的需要,但同时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博弈关系。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81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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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7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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