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工程代建制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作为公私合作的一种新尝试,公共工程代建制改变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和作用,既给行政法学提出了新课题,更因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亟待行政法给予回应与支持。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视角研究这类新的公私合作方式,梳理出公共工程代建制在实践中面临的行政法问题,通过构建理论分析的框架,考察实际运行的状况,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以及法治化方案,为改革实践提供公法上的指引。 本论文共分五部分。 导论,主要是介绍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兴起和动因、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研究的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等。公共工程代建制的产生源自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问题突出,为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公共工程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私人机构的作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兴起有现实需求,也得到了规范的认可。 第一章,公共工程代建制与面临的行政法问题。公共工程代建制是在全球民营化大背景下,在中国体制转轨和公共工程供给市场化的变革中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私合作模式。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共工程项目中,公共工程代建制主要有企业单位代建与事业单位代建两种模式,而企业单位代建模式是文章讨论的主要对象。公共工程代建制由试点到推行,遇到的行政法问题包括:法律规范缺失、代建权的权力来源不清、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模糊、代建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确、代建实施程序不规范、代建政府监管不到位以及代建的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私合作行政行为所面临的典型性问题,以此为导向,为论文的展开提供清晰的研究脉络。 第二章,公共工程代建制的理论基础。从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看,公共工程代建制推动了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的变迁和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对公共工程领域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手段选择和救济机制选择造成了深刻影响。在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上,行政委托是私人参与程度最深、应用范围最广的类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降低行政权力行使成本的考虑,公共工程代建制选择行政委托的方式,无论在委托的法定依据、委托范围,还是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方面都具备合法性基础。在公私合作的手段选择上,公共工程代建制以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作为国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首选工具。其中,代建合同将市场经济的契约理念融入公共行政,成为制度实施的核心手段,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兼顾实现私人利益,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兼顾特权享有的特征,展现了行政契约的鲜明特性。代建奖励将国家的政策目标寓于积极的利益引导之中,使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追求利益的过程与行政目标的实现相一致,达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在公私合作的救济机制选择上,公共工程代建合同争议主体的多元化和争议内容的多元化,使得任何单一的救济手段难以奏效,对救济方式的整合以及审查规则的整合是应对争议的必然选择。 第三章,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公共工程代建制创设了行政机关、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的多边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表现形式和内部关系上显示出了鲜明的公私融合特征。代建制法律关系的平衡是通过代建合同来实现的。为了保证代建制所追求的行政目标的实现,应坚持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是行政契约公益优先的要求,也是法律从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角度施加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责任,但主导性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代建合同的争议格局同样是一个多元化组合,与当下争议解决机制的不统一不协调,构成了救济途径的复杂与混乱的现状。考察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程序,对代建项目选择程序、代建人选择程序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共工程代建制实施以来的绩效进行了评估和论证。 第四章,规范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路径分析。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完善之道在于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路径,沿着立法规范、合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完善的具体方向明确改良的方案。论文提出了从国家层面制定公共工程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总体设想、立法结构和内容,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与公共工程代建项目选择的关系,确立了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规制原则、合同规制框架、合同的程序规范与控制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从比较法层面,分析了有关国家政府投资监管体制的总体构架和管理模式,在研究借鉴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公共工程代建制监管体制的设计问题,提出了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等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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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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