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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的限度

发布时间:2020-10-24 09:01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文章目录】:
一、两则案例引出的问题
二、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益优先原则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三)执行程序礼遇原则
三、对公法人执行的财产限度
    (一)依法定预算为特定债务给付之资金
    (二)政府等公法人所有之非公用财产
四、对公法人执行的程序及措施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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