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企业疫情涉税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11 05:35
<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员居家隔离、春节期间的旅游、聚餐和宴席的取消使得旅游酒店餐饮企业失去营收来源,人员与房租的双重压力让企业资金链捉襟见肘。财税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财税政策支持政策,帮助住宿餐饮业渡过难关,主要包括对疫情防控期间住宿餐饮企业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湖北以外的中小企业免征2—4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对湖北省企业免征2—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交住房公积金,2—6月电价降低5%等措施。本文就酒店餐饮企业关于疫情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就实务操作举例说明。
【文章来源】:注册税务师. 2020,(03)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酒店住宿业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图3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例9】2017年3月,某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本文编号:3277446
【文章来源】:注册税务师. 2020,(03)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酒店住宿业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图3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例9】2017年3月,某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本文编号:32774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jiudianguanli/3277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