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8 10:22
合理判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界限有利于协调公民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等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过程性信息”作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第三豁免公开条款”,于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被正式纳入其调整范围,研究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定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司法实践肯定的过程性信息典型类型有: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专家听证会记录、内部行文信息、多阶段行政行为中的阶段性信息、决策依据信息等。《条例》修订前法院对过程性信息公开与否存在两种判断方式:“一律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对过程性信息概念界定存在三种不同标准: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决策程序中、信息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中、信息涉及的行政行为未终结。在《条例》修订后,法院对过程性信息的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继续沿用已有的三类判断标准并“一律不公开”;另一种是依据“可以不公开”的新规定,以“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决策程序中”作为对过程性信息概念的判定,但在“是否公开”层面进行再判断,一是对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分类处理,二是以信息性质进行利益衡量。在三类主要标准中,“信息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标准实际判定思路无法统一,“信息涉及的...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过程性信息的典型类型
第一节 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专家听证会记录
第二节 内部行文信息:请示、批复等
第三节 多阶段行政行为中的阶段性信息:规划方案等
第四节 行政机关作出某行为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条例》修订前的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
第一节 《条例》修订前的规范基础
第二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
第三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内容不确定
第四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所涉行政行为未终结
第五节 “部分不公开”下: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
第三章 《条例》修订后的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
第一节 《条例》修订后的规范基础变更
第二节 “一律不公开”下:多种标准继续并存
第三节 “可以不公开”下:“概念判准”承继与“公开判准”更新
第四章 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的反思
第一节 司法判定标准选取所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信息内容不确定”标准实际判定思路无法统一
第三节 “信息所涉行政行为未终结”标准不利于行政权运作
第五章 “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 以“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为基础的原因
第二节 标准之完善:过程性信息仅指体现了审议性的信息
第三节 《条例》背景下过程性信息的判定步骤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76794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过程性信息的典型类型
第一节 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专家听证会记录
第二节 内部行文信息:请示、批复等
第三节 多阶段行政行为中的阶段性信息:规划方案等
第四节 行政机关作出某行为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条例》修订前的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
第一节 《条例》修订前的规范基础
第二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
第三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内容不确定
第四节 “一律不公开”下:信息所涉行政行为未终结
第五节 “部分不公开”下: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
第三章 《条例》修订后的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
第一节 《条例》修订后的规范基础变更
第二节 “一律不公开”下:多种标准继续并存
第三节 “可以不公开”下:“概念判准”承继与“公开判准”更新
第四章 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的反思
第一节 司法判定标准选取所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信息内容不确定”标准实际判定思路无法统一
第三节 “信息所涉行政行为未终结”标准不利于行政权运作
第五章 “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 以“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为基础的原因
第二节 标准之完善:过程性信息仅指体现了审议性的信息
第三节 《条例》背景下过程性信息的判定步骤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7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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