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协调路径研究
【摘要】 佛教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热潮引爆了佛教文化遗产利用与保护研究的加速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遗产开发与管理的运用是其中越发趋向主流的研究领域。本论文以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托,以旅游开发初期佛教文化遗产的利益相关者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构成要素界定、利益诉求分析、利益博弈分析等,通过运用扎根研究的定性研究方法论证普适性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得出三条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路径。笔者认为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的利益相关者由寺院僧众、旅游开发商、当地政府、当地居民、旅游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术机构、政治或经济或文化等大环境、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等11类构成,并划分为核心层、紧密层、边缘层三个层级。其中,通过扎根研究西安市主要佛教寺院旅游开发初期寺院僧众、旅游开发商、当地政府、当地居民、旅游者等的利益诉求验证和总结普适性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并对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博弈分析,得出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均、部分弱势群体丧失参与权和话语权,利益方之间缺乏沟通、合作意识淡薄等矛盾。针对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问题,本论文提出从多层次赋权机制、利益沟通和表达机制、多方协作共赢机制三方面探讨佛教文化与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路径。
1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宗教文化遗产是一类特殊的文化遗产,它是宗教和文化遗产的结合。与宗教或宗教文化相关的文化遗产称为宗教文化遗产。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宗教文化遗产大国。以我国世界遗产为例,截止2012年,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有34项,宗教世界文化遗产有16项,占到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总数的47.06%。而我国西部地区世界文化遗产有9项,宗教世界文化遗产有4项,占到西部地区世界文化遗产总数的44.44%。宗教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而这两方面主要通过宗教文化遗产的承载体一一宗教场所体现。由于受历史和时代的影响,从有无僧侶角度,现今的宗教场所又可以纯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和承担宗教活动的文化遗产。但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许多旅游开发商存在忽略对宗教活动的保护问题,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造成旅游宗教人士利益受损的后果。以“宗教文化遗产是单纯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思维和理念去主导旅游的开发和保护是不可行的,因为它没有顾及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宗教人士的利益,这种利益的非均衡就会引起利益主体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从本质上来讲,这是宗教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之间存在宗教和文物这对矛盾的结果。一方面,缺乏从宗教文化遗产的属性上厘清我国宗教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与多样性。我国现今对宗文化遗产开发大多甚至过分强调宗教文化遗产的文物属性,忽视对宗教文化遗产的宗教属性,使宗教文化遗产沦为宗教旅游中的展示者或“表演者”。另一方面,宗教文化遗产幵发与保护的矛盾根源体现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不仅是利益主体地位的不协调,而且是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的不协调。随着宗教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越来越深入地浸染到其宗教属性,这种利益相关者分层已经不再完全适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核心主体和内容也需有所改变。
1.2研究对象及方法
1.2.1研究对象
从理论角度,本论文以旅游利益相关者、宗教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承载宗教活动功能的宗教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初期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比较全面地梳理了前人关于旅游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备宗教活动功能的宗教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协调路径。从实证角度,本论文以西安市主要佛教寺院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为具体研究对象,研究了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博弃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利益分配非均衡问题,剖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提出了协调宗教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过程中利益非均衡分配的对策建议。
1.2.2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研究佛教文化遗产中宗教活动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矛盾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文献理论研究法、扎根研究法、归纳演择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理论研究法
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归纳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总结归纳国内外宗教文化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综述,尤其关注开发与保护中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利益诉求。
(2)扎根研究法
根据研究的目的与内容,选取西安市主要佛教寺院的利益相关者为扎根对象,以访谈和调研等多种方式,获取数据,进行三级编码,分析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点,研究其冲突的本质,从而为此类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中利益协调提出建议。
(3)归纳演绎法
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和发展实例并结合一定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法对承载宗教活动功能的宗教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和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演化和利益协调路径进行深入阐述。
2相关理论与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研究综述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佛教文化遗产
(1)佛教文化遗产的定义
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从文化遗产的主要构成角度对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认为文化遗产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等。这个阶段学者对文化遗产的定义还主要停留在物质文化遗产层面。21世纪初期,学术界及国际组织等越来越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濒危的生存状态。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在我国,佛教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要素。作为文化遗产,佛教文化遗产自然也有物质佛教文化遗产和非物质佛教文化遗产。虽然,我国研究界对于佛教文化遗产还未给定一个公认的界定,但商景桂、陈春旺等在这方面做了十分有意义的研究探索。程春旺指出佛教文化遗产是佛教物质的文化遗产和精神的文化遗产的加总,并分别对两种遗产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进行说明。商景桂认为佛教文化遗产的涵义应该更丰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精英文化和草根文化两个层次均有体现,不但涉及佛教本身还包括受其影响的各种制度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佛教的本土化和地域性是中国智慧的伟大体现,佛教从传入我国到演化、发展、并最终大体形成为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和上座部佛教三个体系。而在佛教文化遗产中,佛、法、僧三者是不可分离的,佛和法都是由僧,即佛教人士组成和创造、传播的,佛教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由佛教人士进行维护、修绪,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很多方面也是在佛教人士作为主体前提下得以表现,因此佛教文化的传承者——佛教人士应该是佛教文化遗产的核心。本论文结合以上两位学者关于对佛教文化遗产的定义,认为佛教文化遗产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分,,包含佛教及受其影响的各种文化形态、文化制度、文化表现形式等构成元素(具体参见表2.1)。
2.2主要相关理论基础
2.2.1利益相关者理论
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有三个概念非常重要,它们是我们解读利益相关者理论演进逻辑的钢匙、划分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阶段的界标和衡量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标尺。这三个概念就是“利益相关者影响”、“利益相关者参与”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三个概念之间呈现出的包含与递进关系,其前后相继的逻辑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重要线索,标示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和理论认识上的一系列重大飞跃与提升。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多指的是,凡是在公司中投人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其他关系专用性资产并承担该资产失效风险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分享剩余收益并承担剩余风险;公司治理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通过吸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共同治理”。进一步说,公司应归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牵制、约束,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
3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利益诉求分析......18
3.1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界定......18
3.1.1旅游利益相关者界定的汇总分析......19
3.1.2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界定....21
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扎根研究......28
4.1扎根研究的基本过程.....28
5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路径.......33
5.1创立多层次赋权机制.......33
5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路径
5.1经济赋权
虽说寺庙是一个注重其文化价值的利益主体,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政治体制与分配机制的原因,再加上经过历史的战乱,许多寺庙面临着经济难以自给,甚至难以生存的问题。寺庙的建筑、设施过于破败,年久失修;寺庙僧众的生活十分困苦,使其难以坚持其佛教事业等问题都是由于寺庙缺乏经济自给能力,从而导致许多寺庙都加设一道门票收取,引起了游客的不满,损害了佛教文化遗产地的形象。如果能对寺庙进行经济赋权,使寺庙及其僧众不再为经济因素烦恼,让他们专注于佛教事业,将有利于寺庙及其整个佛教文化遗产地的佛教旅游发展。具体的寺庙经济赋权可以有以下形式:①寺庙参与门票分成。风景区旅游管理部门收取门票后,应提取左右的分成给寺庙拥有,而所有的寺庙取缔其门票收取权;②香火收入自有,但必须统一规范。游客烧香拜佛的香火钱归寺庙自己拥有,但是寺庙的香火钱标准必须设定规范统一,寺庙按照该标准执行;③寺庙参与旅游发展,如庙会等。
寺庙这一利益主体在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发展规划、决策方面力量的微弱实力与其重要性是不对等的。这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政府以外的利益主体的制衡力位于政府之下。作为佛教文化遗产,其佛教旅游发展的成功度与寺庙的参与度紧密相联。政府应让寺庙参与到旅游决策与旅游规划中去,保证寺庙的发言力量,使得旅游决策与规划能符合寺庙的利益;畅通与拓宽寺庙的利益诉求渠道。
结论及展望
结论
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幵发初期旅游利益相关者有寺院僧众、旅游开发商、当地政府、当地居民、旅游者、媒体、行业协会、学术机构、政治或经济或文化等大环境、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寺院僧众、旅游开发商、当地政府、当地居民、旅游者等;紧密利益相关者包括媒体、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政治或经济或文化等大环境、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其他。
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初期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主要表现为:当地政府的强势地位和宗教人士的被动状态的局面容易导致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宗教人士等的整体利益必将受损。旅游开发商在幵发过程中更多地是从旅游经济利益出发,忽视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也必然会损害与宗教文化遗产挂钩的宗教场所内宗教人士的利益。当地政府与旅游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监管职能和经营职能的差别,两者互为相斥,但现实旅游开发实践中政府的权力保护和开发商的资源支配地使得两者在利益博弈中的利益损失最终会转嫁到欠缺决策权和话语权的宗教人士、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身上,弱势群体与强势政府、旅游开发商缺乏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也被排斥在合作的边缘。
宗教人士、社区居民的利益,尤其是居住在寺院的宗教人士利益,在旅游幵发中是最容易被盘剥和损害的,宗教人士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时最没有优势。由此可见,实现利益相对均衡的关键是要确保宗教人士、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能够合理保护和维持,构建合理的制度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协调路径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同时应加强利益沟通、利益表达,谋求多方协作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937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lvyoujiudianguanlilunwen/19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