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才市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现状及发展(一)人才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随着人才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顺应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客观需要,全区人才服务范围逐步向农村和非公经济等领域延伸,服务对象也从过去的体制内人才逐步向体制外人才开放,服务范围明显扩大。
(二)人才服务的网络不断健全以社会化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就业见习,流动党员管理为主体的人才服务架构基本形成,全区人才服务网络平台初步搭建,各盟市人才网站等服务设施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涵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区域的人才公共服务网络。
(三)人才服务的内容不断丰富重点面向流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高校毕业生、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等广大流动人员,围绕人才推荐、选拔、培训、评价和配置等,从人才服务部门自身职能出发,有效开展了人事档案管理、社保代理、人才评价、人才派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创业培训、职称评定等公共服务项目。
(四)人才服务的方式不断创新按照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创新,有的集中在服务大厅开展“一站式”服务,有的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服务,有的为企业和农村开展上I'-J J]~务,有的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服务等等,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二、人才市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不足及主要问题(一)经费短缺,公共人事服务难以为继人才公共服务应该主要依赖公共财政的支持。但是,很长时期我国财政对人事部门开展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没有直接的预算安排。人才公共服务没有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又无收费项目,使之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免费服务变相成为“免服务”。
一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它关系到成千上万流动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现实社会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随着往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多,已就业到非国有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和未就业的毕业生不断增加,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人事档案都必须存放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2009年2月25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了档案保管费用,导致存档人数急剧上升,在没有公共财政支持而又免收管理费用的情况下,档案保管工作难以进行。二是流动党员管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流动人才在产业间和地区间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党员群体渐呈数量速增、构成复杂、从业多样、流变性强的特点,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在没有财政经费支持下,主要表现为:
去向掌握难。流动党员外出原因复杂,居住地分散且流动性强,部分党员外出前不向党组织汇报,外出后不能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到流人地党组织报到,少数流动党员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亮明党员身份,导致流动党员底数很难摸清。
管理到位难。一方面流动党员外出大多是务工经商,挣钱往往成为他们的第一动机,对接转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务工企业睛况参差不齐,多数未建立党组织,部分单位虽建有党组织,但鉴于流动党员的特殊身份,往往存在怕麻烦心理,不愿意纳人本单位管理。
教育落实难。流动党员外出后远离原党组织,无法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传统的静态教育培训模式已不能适应,而流入地党组织又不愿承担教育管理职责,流动党员受自身素质和环境压力的影响,多数只顾务工经商而忽视甚至放弃了党性教育,导致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成为“盲点”。
作用发挥难。部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对原党支部的工作不闻不问,只想多挣钱,反哺家乡的意识淡薄,对家乡建设关心支持不够;而其流入企业多为“两新”
组织,党组织受其政治地位、工作性质、党建资源等方面的影响,很难开展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党建活动,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缺乏行之有效的载体,致使其先进性难以体现。
(二)政策不完善,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由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辞退、辞职的暂行规定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造成了想出去的人出不去,不胜任的人该走却走不了的局面,这些都导致了人才市场供需主体难以完全到位,人才市场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市场供求、价格、竞争机制对人才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监管漏洞,有形、无形人才市场混乱不堪人才市场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活动的执法检查制度,未对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活动实行日常即时性的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的就业歧视、职业安全、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场招聘组织不规范、审批不严格,用人单位不公布薪酬待遇,招聘陷阱四处可见。非法人才网站比比皆是,十分混乱。
(四)立法衔接不到位,政策难以落实我国的人才中介机构以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为主体,政府与其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着政事、政企不分的问题,影响了人才市场的公平竞争。首先,权威性法律文件少,法的超前性、系统性和导向性不够,《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缺少对有关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及其职能定位,致使人事部门及其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缺乏法律依据,仍然用政府机关管理办法来管理人才服务机构。其次,人才市场执法主体不明确,基本上没有执法机构与执法队伍。
(五)重视不够,没有列入产业目录和专项计划人才公共服务的这些体制机制性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客观上曾经有过积极的意义。事实上,人才流动服务、社会化人事人才服务、人才市场,为今天的人才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市场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当前,人才公共服务作为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类型,应该在“党管人才”的大格局下,继续给它以发展的空间和参与市场选择的机会,以使其按照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丰富完善和修正规范。必须坚信,随着“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的逐步落实到位,人才公共服务在中国特色社会管理、职业管理、人才发展中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显现,人才公共服务的边界、产品种类、运作模式应该更加清楚,人才公共服务应该列入产业目录。
(六)缺乏标准化管理体系,行业服务参差不齐一是服务职能参差不齐,服务内容各行其是,在人力资源高端服务方面,服务能力与服务需求不匹配;二是服务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赖市场,公共财政保障严重不足,法定编制与服务规模严重脱节;三是公共服务与经营陛活动并存于一个机构中,对其他公共服务的代理和中介采取收费运作模式;四是组织管理以及运作模式介于事业单位、社会NGO组织、企业组织三者之间,与法定化的公共服务组织尚有较大距离。
三、完善人才市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对策与建议(一)研究制定人才市场建设发展战略性规划当务之急是解决指导思想和统一认识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建立专家队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创新人才管理。在人才市场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明确政府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由于市场天然存在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人才市场本身完成不了建立三大体系的总体规划,实现不了均衡发展,必须由政府规划和引导。
(二)推进政府建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改革,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在实现政事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职能,把公益性的人才服务机构与经营性的人才中介机构明确划分开来。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事业性质的服务部门,引入市场机制运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公证、人才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人事人才工作中可以社会化的具体事务性、公益性人事人才服务业务,同时也对所有人才中介机构提供相同的服务,构成人才市场的一个基本平台;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与其他要素市场融会贯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创造推动市场主体到位的新机制目前,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始终在积极推进的过程中,尽管人事制度改革不属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讨论的范畴,但属于人才市场建设的环境问题。我们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消除制约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口与市场紧密衔接起来,不断扩大市场招聘选拔的范围,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建设当前急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取费方式,尊重和保护人才中介服务方法的创造性发明。同时,要抓紧建立人才安全体系。人才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不可能完全自由交易,必须有安全体系作保障。面对人才市场国际化,必须防止人才流失,对人才流动、智力技术流动、人才资源信息流动划定保护范围和领域,对人才利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的高层人才保护也必须制定明确规则,与市场实现“逻辑隔离”。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制定和完善规范中介服务、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规章,逐步实现人才市场的政策性规范向法制性规范转变,审批管理向资质管理转变,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五)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机构的能力建设一要优化从业人员水平,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二要充分发挥人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标准建设,转变从业人员的观念,从人才市场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市场建设的新路子,致力与人才市场的可持续、信息化、跨越式发展。三要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建立人才实业集团,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人才产业的多元股权结构和独立法人结构,打造人才经营的知名品牌,实现素质、能力、结构、业务的国际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市场经营体系强壮起来;在人才公益服务领域,要进一步精简下放事务性业务,凡能够或应当实现社会化服务的,都要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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