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之增值税进项税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5 00:03
伴随着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混凝土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混合材料,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取得方式,一是向混凝土生产企业外购商品混凝土,二是施工现场现浇现拌混凝土。不同业务流程决定了不同的纳税环节和计税适用方法,因此两种不同方式取得的混凝土,在"营改增"后,即使在支付价款相同的情况下,因为不同方式下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实际成本存在差异。
【文章来源】:纳税. 2020,14(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混凝土的两种方式
二、“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计算原理及管控重点
三、不同混凝土取得方式下,增值税进项和实际成本比较分析
(一)外购商品混凝土进项税额及成本分析
(二)现浇现拌混凝土进项税额及成本分析
四、“营改增”后不同方式取得混凝土成本分析结论
本文编号:2977812
【文章来源】:纳税. 2020,14(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混凝土的两种方式
二、“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计算原理及管控重点
三、不同混凝土取得方式下,增值税进项和实际成本比较分析
(一)外购商品混凝土进项税额及成本分析
(二)现浇现拌混凝土进项税额及成本分析
四、“营改增”后不同方式取得混凝土成本分析结论
本文编号:297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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