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2 00:23
伴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和全球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与推进,反避税已然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近年来,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税基侵蚀,各国都在逐步加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在企业所得税上开启先河。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实践,2008年诞生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同时,我国响应OECD的号召,积极投身于BEPS行动计划和G20国际税收改革中,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深入完善和修订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在我国“一带一路”的发展倡议下,随着越来越多个人走出国门,个人所得税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开展。当前,我国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才刚刚起步。2017年,中国出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9月,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缔约方税务机关开始首次全球涉税信息交换。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按照其中第八条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将按合理方法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学院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008-2019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及构成
上海海关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图1.12008年-2018年我国主体税种全年收入结构单位:亿元数据来源:2008-2018《中国统计年鉴》如图1.2,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高净值人群2数量逐年迅猛增加。预计在2020年,约有220万人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将大于1000万人民币。根据量能课税原则,收入水平高的群体应比收入水平低的群体承受更多的税负,但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尚未健全,具备较高纳税能力的高净值人群通过各种避税方法少缴甚至规避税收。“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现象普遍存在。图1.22008-2019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及构成2招商银行&贝恩咨询《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该报告将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定义为高净值人群,超过1亿人民币的个人定义为超高净值人群。图1.2中2019E指2019年预期数据。
上海海关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54.1CRS行动建立全球信息交换系统4.1.1CRS行动概述201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受G20的委托,制定了跨政府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即CRS。CRS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各个缔约国之间通过升级数据保密系统的方式来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缔约国之间进行每年一次的“配对”交换时,无需个人主动申报,具体运行方法如下图4.1所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C先生在避税天堂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用于经营投资,离岸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账户,在中国开展CRS行动之前,中国税务机关仅能通过国际情报交换方式获得C先生的离岸公司账户信息,过程复杂而艰难。而CRS行动开展后,C先生的离岸公司账户信息会被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反避税CFC条款以及一般反避税条款,对C先生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追征个人所得税。图4.1CRS运行机制示意图资料来源:中税国际部4.1.2CRS行动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在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进程中,我国税务机关也在加速推进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我国作为G20成员国于2015年12月17日加
本文编号:3058242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学院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008-2019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及构成
上海海关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图1.12008年-2018年我国主体税种全年收入结构单位:亿元数据来源:2008-2018《中国统计年鉴》如图1.2,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高净值人群2数量逐年迅猛增加。预计在2020年,约有220万人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将大于1000万人民币。根据量能课税原则,收入水平高的群体应比收入水平低的群体承受更多的税负,但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尚未健全,具备较高纳税能力的高净值人群通过各种避税方法少缴甚至规避税收。“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现象普遍存在。图1.22008-2019年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及构成2招商银行&贝恩咨询《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该报告将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定义为高净值人群,超过1亿人民币的个人定义为超高净值人群。图1.2中2019E指2019年预期数据。
上海海关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54.1CRS行动建立全球信息交换系统4.1.1CRS行动概述201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受G20的委托,制定了跨政府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即CRS。CRS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各个缔约国之间通过升级数据保密系统的方式来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缔约国之间进行每年一次的“配对”交换时,无需个人主动申报,具体运行方法如下图4.1所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C先生在避税天堂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用于经营投资,离岸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账户,在中国开展CRS行动之前,中国税务机关仅能通过国际情报交换方式获得C先生的离岸公司账户信息,过程复杂而艰难。而CRS行动开展后,C先生的离岸公司账户信息会被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反避税CFC条款以及一般反避税条款,对C先生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追征个人所得税。图4.1CRS运行机制示意图资料来源:中税国际部4.1.2CRS行动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在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进程中,我国税务机关也在加速推进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我国作为G20成员国于2015年12月17日加
本文编号:305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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