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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30 01:28
  消费税作为我国两大流转税之一,征收对象有选择和调控功能多样化的特点使得其他税种对其不具有任何替代性。自1994年开征至今,期间的几次调整虽然在某些程度上对消费税制进行了完善,但调整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状况,尤其近些年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提高,消费水平也在相应提升,距离上次消费税的调整已经过去四年,消费税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逐渐暴露出来,使其发挥的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尤其近几年进入了经济发展新常态时代,营改增的全面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以及国家实施减税降费的政策力度逐步加大,消费税制的改革时机已经成熟,改革工作应当提上议程。目前,有关消费税的征求意见活动已经结束,但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基本采用税制平移的做法,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太大变动,但消费税的改革要想与时俱进,只是单纯提高法律级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后续的改革工作仍然要继续。消费税适时有度的科学改革有助于促进现代税收制度的完善,也会推动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更能使消费税应有的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文章在对消费税的研究背景、国内外文献综述梳理后,从基础理论出发,介绍了消费税的特征和征税依... 

【文章来源】: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研究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数据来源:以上图表数据均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测算得出

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制度改革研究19图42017年消费税收入结构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编委会编,《中国税务年鉴2018》,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年11月从消费税收入的内部构成来看,高度集中在烟草制品、成品油类、汽车制造、酒类这四部分,2017年各自占当年消费税收入的比重为44.7%、41.8%、9.78%和3.2%,这部分所贡献的消费税收入已经达到99.48%,这些又集中表现为劣值消费品(烟酒)和资源环境消费品(成品油、汽车制造等),而其他类中的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及首饰、高档手表、鞭炮、焰火、电池、涂料等仅占0.52%,贡献的消费税收入甚微。通过上述分析,基本可得出:消费税收入的地区分布失衡、收入构成高度集中在少数税目上。从消费税种选择性征收的特点,以及收入的地区分布严重不均和集中在少数税目上的现实来看,它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要打上问号。根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推进方案和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将消费税作为拓展地方税源的选择配合以征税环节的后移,都须考虑如何与上述问题相协调,下文中将详细描述这一问题。3.2当前我国消费税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3.2.1征税范围方面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多样性是消费税与其他税种最大的区别。不管是出于财政需要还是消费调节抑或是收入分配,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至关重要。以征收范围的宽窄为


本文编号:33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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