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身份厘清及相应立法完善——以推动我国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4-04-10 05:49
尽管中美已经签署了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但一些更棘手的问题将留待第二阶段协议谈判解决,其中国有企业补贴问题将是第二阶段谈判的重点。目前国有企业作为"授"方与SCM协议中的"公共机构"这一补贴主体身份有进一步被西方国家混淆的可能性。我国宜主动通过相关国内立法对接相关国际条约,丰富相关认定标准。特别是在中国要加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协定)进程的当下,中国需要大幅改进出价清单。其出价清单中所列的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身份认定问题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必须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中进行相应厘清,从而明确国有企业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但出价清单中的国有企业并不必然成为反补贴语境下的"公共机构"。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在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系列法律完善中厘清国有企业作为"公共机构"的相应职能,承担SCM协议项下关于禁止性补贴的义务。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授”“受”者所面临的质疑
二、“公共机构”身份厘清:以推动我国尽快加入GPA协定为切入点
(一)SCM协议及各成员国对“公共机构”的立法及认定实践
(二)其他国际条约及GPA协定对“公共机构”“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征描述
(三)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身份厘清:以力推加入GPA协定为切入点
三、以厘清“公共机构”职能、引入“竞争中性”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一)在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立法中,纳入对“公共机构”的对接规定
1.公益类国有企业
2.商业类国有企业
(二)引入“竞争中性”原则,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95024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授”“受”者所面临的质疑
二、“公共机构”身份厘清:以推动我国尽快加入GPA协定为切入点
(一)SCM协议及各成员国对“公共机构”的立法及认定实践
(二)其他国际条约及GPA协定对“公共机构”“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征描述
(三)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身份厘清:以力推加入GPA协定为切入点
三、以厘清“公共机构”职能、引入“竞争中性”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一)在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立法中,纳入对“公共机构”的对接规定
1.公益类国有企业
2.商业类国有企业
(二)引入“竞争中性”原则,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9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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