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6 20:07
本文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世界范围内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贸易量逐年增多。在优秀节目受到观众追捧和热议的同时,对热门节目模式的盗用与仿制现象愈演愈烈,节目制作者之间的确权纠纷不断。如何给电视节目模式制作者以权利维护便逐渐成为法学界和电视传媒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而在世界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则要早得多。目前电视节目模式在法学理论上的地位尚不明朗,学界对它的概念和性质也没有得出一致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应当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本文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节目模式的产业运作两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认为其指的是应用在系列电视节目中,将诸多固定元素进行结构性编排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电视节目制作框架。该框架涉及电视节目的制作、执行和营销的各个环节,通常以电视节目脚本或制作成熟的电视节目影像的单一或双重的形式所呈现。电视节目模式内诸固定元素的综合运用使得该系列节目具有独特的节目风格,能够在可感知的程度上明显区别于其他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对它的法律保护既有利于维护创新、促进我国电视行业的发展,又是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际间版权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故此,探讨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内外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由于实体的法律规定仍然处在探索阶段,通过司法程序对电视节目的相关权利进行认证成为世界各国目前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权利保护途径。随着节目贸易的增多和模式自身的成熟和完善,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它的可版权性予以不同程度的承认,当争议发生时更倾向于给那些具备有形形式的节目模式以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保护。除此之外,市场主体的自觉维护和非政府组织与仲裁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在该领域起步较晚,市场尚不成熟,理论上对节目模式究竟是思想还是表达尚没有最终结论,且侵权认定标准难以掌握,因此尽管在进入“版权时代”后节目制作方之间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纠纷不断,但大多数都停留在争议阶段,最终不了了之。从版权的基础理论出发,本文认为节目模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理应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纳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中。首先,被保护的表达有外在表达和内在表达之分,通常意义上的表达以文字、图形、色彩等外在表达为主,但是对于以创意想法为核心的文化产品,体现为内在表达的作者对作品的结构、组织和顺序的安排以及逻辑设计刁‘是带来成功的关键。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作品作者权利,内在表达也应成为受保护的客体。因此对于节目模式来说,它在内在表达层面是对已有的角色、场景、情况等元素进行组织、结构和顺序上重新编排的逻辑设计,在外在表达上体现为事无巨细的电视节目制作“宝典”,因此它是对作者独特思想和情感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其次,在解决了电视节目模式属于表达这个关键性问题后,分析认为其满足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和独创性要件,应当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为使其得到更加周全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法律保护模式,从立法、司法和行业协会三方面做文章。对电视节目模式来说,最根本的保护武器是法律,但立法需要审时度势,在当前相关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其规定为作品,在立法条件满足后再将其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而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侵权认定时,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将受众对于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和欣赏体验也纳入考量范围中。在目前可以考虑由最高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给发生争议的案件作实践上的参考。同时,重视民间力量,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作用,让民间保护与法律保护结合起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 著作权 表达 作品 法律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1
【目录】: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4
- 一、电视节目模式概述14-20
- (一) 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14-18
- (二) 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8-20
- 二、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20-31
- (一) 国外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现状20-26
- (二) 我国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现状26-28
- (三) 我国节目模式法律保护所面临的问题28-31
- 三、电视节目模式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31-38
- (一) 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31-32
- (二) 电视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规定的客体的要件32-36
- (三) 电视节目模式是值得保护的著作权客体36-38
- 四、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路径38-41
- (一) 现行法律体系下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法律适用38-40
- (二) 通过立法明确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40-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8
- 致谢48-49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9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申耘宇;向萌朦;;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出版;2012年15期
2 杨宏;;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路径[J];青年记者;2014年13期
3 莉莉;浏泓;;当孩子看到电视中的亲密镜头[J];现代妇女;2010年02期
4 张景茂,李文顺;对电视节目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尝试[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5 任怡静;浅谈电视节目的互文性[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S1期
6 瑞来;综合策划与特色创意:老年电视节目的灵魂[J];理论界;2005年07期
7 曾娅先;;高扬社会主文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是电视节目的历史责任[J];电影评介;2006年18期
8 吴英春;;广播电视节目配乐原则[J];理论界;2006年06期
9 孙移芳;;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衡量与法律保护——基于版权的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11期
10 王雪梅;张博t,
本文编号:3115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yingxiaoguanlilunwen/311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