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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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
行政复议程序的正 当化修复 冰 基 于 司法审查 的视 角 章 剑 生 ( 江 大 宇光 华 浙 去学 院 . 州 3 0 0 ) 杭 1 0 8 摘 要 : 高法 院 的 指 导 性 案例 以及 多年 实 证 数 据 显 示 , 政 复 议 程 序 欠 缺 “ 当化 ” 客 观存 在 的 最 行 正 是 题 。对 行政 复 议 程 序 进 行正 当化 修
复 , 得 行 政 系 统 内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 使 以相 对 客 观 超 然 的 立 场 , 正 、 公 合 理地 作 出行 政 复 议决 定 ,提 升 作 为 解 决 行 政 纠纷 的行 政 复 议 制 度 在 社 会 民众 心 目中 的 公信 力 十分 必 要 。正 当 化修 复 应 根据 听取 意 见 、 止偏 见 、 息公 开 三 条 路径 展 开 , 在 走 出行 政 复 汉 司法 化 误 区 的前 防 信 须 提 下 . 过 对 模 糊 概 念 的 明 确 化 、 设 “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 添 加 “ 方 接 触 之 禁 止 ” 则 、 加 复 议 材 料 通 增 行 、 单 规 添 “ 民 公 开 ” 则 等方 式 来 实 现 。 便 规 关 键 词 : 政 复议 程 序 ; 当化 修 复 ; 取 意见 ; 止偏 见 ; 息 公 开 行 正 听 防 信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 D 221 文献标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0 18 2 2 1 )6 0 9 — 0 1 0 — 6 X( 0 0 0 — 0 8 1 知 张成 银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但 却 无 法 予 以证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明. 而利 害关 系人持 有 异 议 的 , 认 定 其 没 应 有 采取 了适 当 的 方式 正 式 通 知 当事人 参 加 ( ) 于指 导性 案例 中的要 旨 一 缘 20 0 5年第 3期 《 高 人 民法 院公 报》 布 了 最 公 “ 张成银 诉 徐州 市人 民政 府房 屋 登记 行 政复 议决 定 案 ” 以下 简称 “ ( 张成银 案 ” 。针对 该 案 中被告 ) 行政 复议 , 徐 州 市人 民政 府认 定张成 银 自 故 动放 弃参加行 政 复议 的理 由欠妥 。在此情 形 下 , 州 市 人 民政 府 未 听 取 利 害 关 系人 的 意 徐 见 即作 出 于 其 不 利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成 严 构 徐 州 市人 民政 府 在 未 听取 第 j 人 张 成 银 的 意见 的情况 下 即作 出行政 复 议 决 定 之 事 实 ,法 院认 为: 重违反 法定程序 。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根据 上 述 判 决 理 由提 炼 出 了 如下 “ 裁判 摘 要 ” “ 政机 关在 行 政 复议 中可 能 :行 “ 行政 复议 法 虽然没 有 明确规 定行政 复 议 机 关 必须通 知 第三人 参加 复议 。 根 据 正 但 当程序 的要 求 , 政机 关 在 可能作 出对他 人 行 不 利 的 行 政 决 定 时 . 当 专 门听 取 利 害 关 系 应 作 出不 利 于他 人 的决定 时 , 没有 采取 适 当 的方 如 式 通 知其本 人 参加 行政 复议 即作 出复议 决 定 的 , 构成 严重 违反法 定程 序 , 应予 撤销 。” 据何海 波教 授对 本 案主 审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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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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