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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不适格_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构

发布时间:2016-10-17 07:15

  本文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说,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构 妻 闲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4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采用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所要

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 判,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

关键词

原告资格

法律上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 文献标识码: A 这种关于“利害关系”的表达方式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 2 7条关于行政诉讼第i人的规定,在这利嚷述之下,使那些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非相对人失去了独立诉讼的机会,,或者说他们只能依靠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埘人的起诉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利益就小能通过诉讼的方J= l=予以保

中图分类号: D F 7 4

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该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

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原告资格的一个作用就护。这种认定,实际上是比较叫显地放弁了州市 H对人来认定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法院是否享有审判某词法争端原告资格的观点,看似降低了原告资格的标准,实际上限制了 的权力。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起诉人行使诉权。 接关系。 关于什么足“法律上利害关系”,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 l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概念、性质系”标准均无相关解释。对“法律上”主要形成了两种理解,即凯尔森认为,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是由两种因“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和“法律』二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 素构成的:属事因素和属人因素,即必须要做或不做的事以及前者认为,实证法上所明确保护的权益,没有实证法明确规定, 后者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必须要做或不做这件事情的人。法律规范在决定作为法律条起诉人就不具有原告资格;件或法律后果的人的行为时,就决定了这两个素。原告资仅仅是法律所规定的、显而易见的原告资格的条件,还包括起格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

就是什么人是与某事有足够的利益的诉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 人和什么事是被称为司法性争端的事。就行政诉讼 (或司法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构一以美国法为借鉴 1 9 4 0年以前,当事人只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 审查)而言,“什么人”之要素,是要保证该人拥有自己特有的、 不同于他人的利益;“什么事”之要素,是要保证争端的性质属这种严格的法定权利标准使得当事人要想获得司法审查,必须于一个行政争议。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公民、法人要向法院表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并损害了他个人的被或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宪法、法律或普通法所保护的人身或经济上的权利或利益。如果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即使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损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认定为程序性问题比较妥当。 害,这种损害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损害,当事人没有起诉资格。 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这个标准理论. I 的缺点是混淆程序法上的和实体法上的标准。 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 2 0世纪4 0年代以后,传统的原告资格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因此导致了改革。《美嗣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 0 2条规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把原告资格认定为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的需要,性质会不当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堵塞一些权利的救济渠道。 2对我国现行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评析 2 . 1合法权益标准定:“因行政机关而使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要求司法审查。”这‘规定实际是突破了原先的法定权利损害标准, 因行政机关而使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是传统的原告资格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2 4条第 1款害”则是新发展的原告资格标准,故称之为双重损害标准。

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4 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M】 .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这三条规定,原告资格的关键标【版社, 1 9 9 6: 1 0 1 - 1 0 2 . 准是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被行[ 2】王万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J] .行政法学研究, 1 9 9 7 ( 5 ) . 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人就具备原告资格,可以依法提起行【 3]杨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说[ J】 .法学, 2 0 0 2 ( 5 ) . 政诉讼。但侵犯合法权益与否,是法院经过诉讼审查后才能[ 4]杨小君 .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 1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得出的最终结论,这是一个诉讼认定结果,而不是~个在起诉社. 2 0 0 7: 1 7 7 . 阶段就真正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侵犯权益是一个实质结果, 【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M】一 b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原告资格首先要回答的不是结果问题而是法律关系的关联性 问题,这是一个形式问题。 2 . 2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2 O 0 4: 1 9 0 .

【 6]胡建淼. 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 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 0 0 7 . [ 7】王名扬.荧国行政法[ MI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 9 5: 6 1 7 - 6 3 9 .

科教导刊 r电子J恹 J 2 0 1 3年第八期 f中J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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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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