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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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赵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种类缺乏且范围狭窄的现状,应当在确定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标准之后,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分类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即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等七类。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反思;重构
了解行政诉讼的类型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有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便于准确作出判决。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然而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这一问题均不甚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及弊端的分析,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分类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类型及其不足
(一)我国现有行政诉讼类型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诉讼种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学者们结合我国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赔偿之诉等几类。
撤销之诉,是指原告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撤销之诉以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当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况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撤销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主体与原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都有一定的事实和条件,有些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是法律认可的事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现在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的具体状况发生争议,诉诸人民法院并要求予以确认。
赔偿之诉,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因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赔偿之诉是行政诉讼类型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它与其他诉讼种类最大的不同是可以适用调解。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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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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