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被告及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1-0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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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论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摘要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通说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被告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被告即行政主体。如此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被告认定繁琐、影响相对人行使诉权、制约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发展等等。通过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国内2000—2010年标题中含“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的各种论文仅有2篇;如果把搜索结果缩限于核心期刊,则结果为零。可见,国内对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此问题尚未引起重视。鉴于此,笔者认为须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并加以完善。笔者吸收国外最新研究成果,首先对域外立法例进行考察,以日本、法国、德国、美国和英国为例,虽然各国对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各不相同,但对于两者关系,基本上是行政诉讼被告可以由行政主体来充当,也可以由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非行政主体来担任。各国如此处理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关系,并未出现如我国一般的问题。其次,在伟大的法哲学家黑格尔关于处理法学研究中“应然"与“已然"关系问题的指导下,笔者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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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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