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变革到机制创新:居委会减负改革的路径演变与持续逻辑
发布时间:2021-01-29 06:55
双重身份的制度设置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发挥着非正式治理作用的居委会越来越呈现出正式组织的特征,减负改革随之出现。在发展中,居委会减负改革经历了从组织变革到机制创新的路径演变,表明关于居委会减负改革的整体认识已经从去行政化阶段转向有限行政阶段。路径演变是改革者遵循的科层制逻辑、居委会减负改革属性和外部环境三者互动的结果。居委会减负改革的价值决定了改革将持续进行,组织变革和机制创新的互补性关系以及城市治理环境的变化使得近期改革开始走向集成改革,改革主体变化和信息技术嵌入成为居委会减负迈向集成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减负改革仅仅为居委会将注意力分配到自治工作创造了条件,以服务为核心的自治能力建设更应当受到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图文】:
居站分设模式的设计思路
与三社联动强调从外部获得支持性力量不同,准入清单模式的着眼点在于为居委会承接行政事务建立清晰的运作规范。准入清单模式较早发源于杭州,但江苏太仓的实践影响力较大。①在此基础上,民政部和中组部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列为居委会减负的首要措施。准入清单由居委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和行政事项准入机制构成。前者将各部门依法需要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项通过清单的形式进行汇总,后者通过审核机制对依法协助行政事项进行监督和控制。各行政部门和居委会可参考此清单进行事务下放和任务承接。一方面,不在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中的事务居委会可以拒绝执行。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程序实现非依法协助行政事项下沉到居委会。准入清单本质上是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细化。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赋予了居委会拒绝的权力,同时也没有将这一权力绝对化,而是赋予了行政部门一定的自由空间,行政部门通过审批机制依然可以将切实需要的工作事项下沉到居委会。[20]譬如,上海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的指导意见》就规定“对其他需要居村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甄别,如果确有必要,可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纳入居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目标权衡与过程控制:地方政府创新的行为逻辑[J]. 冯猛. 社会学研究. 2020(02)
[2]社区治理中的信息技术效率悖论及其形成逻辑——基于上海市J街道的实证分析[J]. 付建军. 探索. 2019(06)
[3]“低治理权”与基层购买公共服务困境研究[J]. 陈家建,赵阳. 社会学研究. 2019(01)
[4]“一社一居”抑或“一社多居”:撤销街道办改革的模式选择——基于安徽铜陵和贵州贵阳街居制改革试点的比较[J]. 李媛媛,王泽. 学习与探索. 2018(05)
[5]社区去行政化:主要模式及其运作逻辑——基于全国的经验观察与分析[J]. 陈鹏. 学习与实践. 2018(02)
[6]政府治理机制转型与社会组织发展[J]. 黄晓春,周黎安.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1)
[7]地方政府创新扩散过程中的利益契合度问题——基于H省X市2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案例的比较分析[J]. 曹龙虎,段然. 江苏社会科学. 2017(05)
[8]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清单制:创新逻辑与制度类型学[J]. 彭勃,付建军. 行政论坛. 2017(04)
[9]居委会“去行政化”:错误理论误导下的“骑士战风车”——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广义社会组织论的逻辑[J]. 刘太刚,刘开君.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10]为创新而竞争:一种新的地方政府竞争机制[J]. 何艳玲,李妮.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本文编号:3006469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图文】:
居站分设模式的设计思路
与三社联动强调从外部获得支持性力量不同,准入清单模式的着眼点在于为居委会承接行政事务建立清晰的运作规范。准入清单模式较早发源于杭州,但江苏太仓的实践影响力较大。①在此基础上,民政部和中组部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列为居委会减负的首要措施。准入清单由居委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和行政事项准入机制构成。前者将各部门依法需要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项通过清单的形式进行汇总,后者通过审核机制对依法协助行政事项进行监督和控制。各行政部门和居委会可参考此清单进行事务下放和任务承接。一方面,不在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中的事务居委会可以拒绝执行。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程序实现非依法协助行政事项下沉到居委会。准入清单本质上是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细化。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赋予了居委会拒绝的权力,同时也没有将这一权力绝对化,而是赋予了行政部门一定的自由空间,行政部门通过审批机制依然可以将切实需要的工作事项下沉到居委会。[20]譬如,上海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的指导意见》就规定“对其他需要居村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甄别,如果确有必要,可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纳入居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目标权衡与过程控制:地方政府创新的行为逻辑[J]. 冯猛. 社会学研究. 2020(02)
[2]社区治理中的信息技术效率悖论及其形成逻辑——基于上海市J街道的实证分析[J]. 付建军. 探索. 2019(06)
[3]“低治理权”与基层购买公共服务困境研究[J]. 陈家建,赵阳. 社会学研究. 2019(01)
[4]“一社一居”抑或“一社多居”:撤销街道办改革的模式选择——基于安徽铜陵和贵州贵阳街居制改革试点的比较[J]. 李媛媛,王泽. 学习与探索. 2018(05)
[5]社区去行政化:主要模式及其运作逻辑——基于全国的经验观察与分析[J]. 陈鹏. 学习与实践. 2018(02)
[6]政府治理机制转型与社会组织发展[J]. 黄晓春,周黎安.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1)
[7]地方政府创新扩散过程中的利益契合度问题——基于H省X市2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案例的比较分析[J]. 曹龙虎,段然. 江苏社会科学. 2017(05)
[8]城市基层治理中的清单制:创新逻辑与制度类型学[J]. 彭勃,付建军. 行政论坛. 2017(04)
[9]居委会“去行政化”:错误理论误导下的“骑士战风车”——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广义社会组织论的逻辑[J]. 刘太刚,刘开君.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10]为创新而竞争:一种新的地方政府竞争机制[J]. 何艳玲,李妮.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本文编号:300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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