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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7 08:20
  政府是否合适地奖励见义勇为者不仅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也关系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能顺利实现的问题。在现行的地方政府法规条例中,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者的标准十分模糊,仅仅依靠政府的自由裁量难以实现政府奖励与见义勇为者行为价值的普遍相称。本文以1644个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为样本,通过语义分析软件、降维方法的使用,提取出政府奖励的若干主要衡量因素并进行相关性检验。最终发现见义勇为者的受伤等级、挽救生命数量、围观群众、主动情况和犯罪对象是决定政府奖励的影响因素,但是通过预测概率发现这些影响因素的区分度不大。究其原因,是奖励评价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相应的监察机制和舆论监督制度和缺乏问责机制引起的,因此笔者建议将见义勇为法单独立法,明确奖励标准和称号、明确政府奖励的程序与权限、确定上级监察与舆论监督制度、确定问责机制来解决上述问题。 

【文章来源】: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国内外见义勇为发文数量对比折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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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35勇为时受到了伤害,有些还直接危及生命。“听到”则说明了大多数见义勇为者都主动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因为“听到”是与装聋作哑的反义词,因此可以视之为主动行为。“摩托车”、“村民”、“民警”和“抓获”的中心度相对较低,它们的连接线都为6个,“摩托车”不仅说明在见义勇为事迹中出现了交通工具或者作案工具,也侧面说明在交通工具中人们把“摩托车”称之为“人包铁”给人带来的危险;“村民”则说明见义勇为事迹发生在县区级的可能性比较大,符合统计中获得县区级的奖励等级数量多的事实;“抓获”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见义勇为事迹中,制止犯罪类见义勇为比重大,第二个是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类见义勇为中的协助作用良好。“生命”、“报警”和“制服”的中心度偏低,与其他词语之间都只有4个连线,“生命”说明了见义勇为者不论自身还是他人,都受到了生命威胁,侧面表明情况危急,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具有较大的付出性;“报警”说明部分见义勇为者在情况危急时采取了拨打“110”报警电话,侧面说明见义勇为者面对的情况危急,已不是自身能够处理,因而才拨打报警电话;“制服”则说明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类见义勇为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在语义网络结构图中,可以发现“上岸”和“水中”单独连接,不与其他词语产生联系,说明见义勇为事迹分类中,有抢险救灾救人类的存在,而且大多数抢险救灾救人类见义勇为都与水相关。从以上对语义网络结构图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者考虑了勇敢程度、正义程度和贡献程度。图4-1语义网络结构图为进一步验证上述影响因素的关联性,可以对高频词进行聚类分析,生成的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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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6距离表,来判断政府分级奖励的主要影响因素。欧式距离表结果如图4-4所示。在欧氏距离表中,词语对之间聚类距离越近,表明各词语出现在同一个见义勇为案例中的机率越大;距离越远,表明各词语出现在同一个见义勇为案例中的机率越校它反映的是词语间的关系紧密程度(贺林波、刘园园,2018)。从图4-2的欧式距离表可以看出,犯罪对象和受伤情况为1个距离单位,说明犯罪对象和受伤情况可能经常出现在同一个见义勇为事件中,关系非常紧密。而挽救时间、围观情况,这一对共词之间的距离单位为2个单位,仅次于犯罪对象和受伤情况,而他们又与骑乘持械紧密相连。骑乘持械与主动情况为5个距离单位,他们与挽救对象之间则为9个距离单位,骑乘持械、主动情况和挽救效果与危险类型的距离单位为25个,距离较远,在同一见义勇为事迹中共同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危险类型可被挽救效果替代。综上所述,在聚类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犯罪对象、受伤情况、挽救时间、挽救效果、围观情况、骑乘持械、主动情况共词出现的可能性极高,关系很紧密,因此这7个词语能较好地描述该事件的重要性,而这7个词语在表4-4的高频词统计分类表里表现为勇敢程度、正义程度和贡献程度,也验证了语义网络分析的结论,即政府决定奖励级别主要考虑了见义勇为者的勇敢程度、正义程度和贡献程度三项指标。图4-2欧式距离表通过以上三个方法得出的——人工归类的高频词分类表、系统自动生成的语义网络结构图和使用SPSS软件生成的欧式距离表的相互补充和验证,可以得出两类见义勇为分级奖励的影响因素有勇敢程度、正义程度、贡献程度三个方面,并可以细化为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见义勇为”中损害过限的刑法保护[J]. 贾长森.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2]见义勇为的价值悖论和政府责任的一些思考——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联视角[J]. 王祚远.  经济研究导刊. 2018(13)
[3]政府分级奖励见义勇为者如何实现相称?——以制止犯罪类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为样本的实证研究[J]. 贺林波,刘园园.  浙江学刊. 2018(02)
[4]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 王竹.  法学论坛. 2018(01)
[5]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J]. 刘鑫.  法学杂志. 2017(09)
[6]“善有善报”与“善不受报”——佛教善恶“因果”观辨析[J]. 陈坚.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7]善有善报:利他行为得到回报的心理学机制[J]. 郭庆科,冯琳琳.  齐鲁学刊. 2016(05)
[8]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9]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正义追求[J]. 张康之.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10]法律视野下的见义勇为——基于立法进行补偿和奖励的角度[J]. 邝少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硕士论文
[1]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透视[D]. 蔡镇疆.四川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5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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