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5 03:21
基金会财务信息的披露,政府监管是第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的政府监管中,却存在监管形式化、监管方式科学性不足、监管效度不足等问题,这严重影响着政府作用的发挥以及基金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在不断消耗着民众的信任,给社会稳定以及慈善事业的发展都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如何通过提高政府对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基金会的管理效率,加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我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为研究对象,在志愿失灵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监管理论等理论的指导下,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政府监管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梳理、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发现了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在实际监管中主动性不足,政府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透明监管形式化,政府的监管方式科学性不足,政府的监管效度不足等。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理念、基金会行政色彩浓厚以及双重管理体制的固有弊端等造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对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本文对美国、英国等域外国家政府...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陕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基金会数量趋势图
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提供者以某种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其与证券有关的真实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1]。本文中的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自觉主动地通过正式渠道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反映基金会财务情况的信息进行发布与公开,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和维护基金会的公信力。颜克高、陈晓春认为,“根据披露形式的不同可将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种,二者的区别由其定义便可看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不作强制性要求,而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和维护良好的组织形象、吸引更多的捐赠者进行捐赠等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则与之不同,它是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强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2]。”此外,程昔武、纪纲还指出,“第三方机构作为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监管的有力补充,其对于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促进作用[3]。”结合众多学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可以得出,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以及补充披露。
在评价基金会透明程度时,可以使用由基金会中心网开发的专业指标——中基透明指数 FTI,它的两大特点是算法透明和数据公开。中基透明指数 FTI 的指标体系由 40个客观评价指标构成,其中 78%的指标均为合规性指标[1]。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截止 2018年 12 月 6 日采集的信息,参与中基透明指数 FTI2018 评选的基金会共计 5694 家,FTI平均分 50.08 分,比上年(33.67)有显著增长。其中满分基金会 151 家[2],较 2014 年的96 家共增长 55 家,平均每年增长近 14 家,其中有 41 家基金会连续 5 年的中基透明指数 FTI 评分都达到了满分,稳中有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基金会起到了带头模范的作用,基金会财务信息透明度趋势向好。但是在 6854 家基金会中仍有 1160 家基金会并未参与评选,占比 17%,这一数字对基金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与此同时,2012—2018 年间与参评基金会数量和满分基金会数量的上升趋势相比,基金会透明指数 FTI 得分的上升趋势并不明显,主要集中在48 分左右,其中在 2017 年经历了较大的下行波动,由此看出,基金会的整体透明度还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志愿失灵的治理:一种反思[J]. 杨帆,王诗宗.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17(01)
[2]德国基金会发展管理考察报告[J]. 廖鸿,周龙,雷承佐,李莉. 中国社会组织. 2017(02)
[3]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及思考——中英慈善项目代表团关于英国慈善监管的考察报告[J]. 孙卫东. 中国民政. 2017(01)
[4]民政部年度检查在基金会治理中有效吗——来自中国的初步经验证据[J]. 李晗,汤胜,左志刚. 中国经济问题. 2016(05)
[5]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研究——以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例[J]. 李少华,刘宏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07)
[6]基金会信息披露机制研究[J]. 潘宜兴. 财会通讯. 2016(08)
[7]公益性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与监管研究[J]. 王志成. 科技展望. 2016(01)
[8]非营利组织信息透明度改进研究——基于全国性基金会的经验证据[J]. 刘丽珑,李建发.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9]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回顾、反思与前瞻——兼论我国公共产品民营化与政府监管改革[J]. 刘佳丽,谢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05)
[10]公募基金会的资金监管问题探析[J]. 冯辉,张晓爽. 西部法学评论. 2015(03)
博士论文
[1]中国公益基金会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李东民.中央民族大学 2013
[2]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耿玮.东北财经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慈善基金会多元化监管问题研究[D]. 孙元钰.华东理工大学 2015
[2]公募基金会财务透明度测度研究[D]. 李芷.湖南大学 2014
[3]非公募基金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罗一.中南大学 2013
[4]公益基金会信息透明度对其捐赠收入的影响研究[D]. 赵秋爽.东北财经大学 2013
[5]我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模式研究[D]. 王孟龙.青岛大学 2013
[6]我国公募基金会监督机制研究[D]. 韩兴隆.中央民族大学 2013
[7]公募基金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欧晓宁.中南大学 2013
[8]公益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研究[D]. 刘子怡.安徽财经大学 2013
[9]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研究[D]. 李琳.郑州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07808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陕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基金会数量趋势图
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提供者以某种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其与证券有关的真实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1]。本文中的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自觉主动地通过正式渠道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反映基金会财务情况的信息进行发布与公开,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和维护基金会的公信力。颜克高、陈晓春认为,“根据披露形式的不同可将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种,二者的区别由其定义便可看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不作强制性要求,而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和维护良好的组织形象、吸引更多的捐赠者进行捐赠等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则与之不同,它是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强制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2]。”此外,程昔武、纪纲还指出,“第三方机构作为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监管的有力补充,其对于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促进作用[3]。”结合众多学者的研究以及相关文献可以得出,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以及补充披露。
在评价基金会透明程度时,可以使用由基金会中心网开发的专业指标——中基透明指数 FTI,它的两大特点是算法透明和数据公开。中基透明指数 FTI 的指标体系由 40个客观评价指标构成,其中 78%的指标均为合规性指标[1]。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截止 2018年 12 月 6 日采集的信息,参与中基透明指数 FTI2018 评选的基金会共计 5694 家,FTI平均分 50.08 分,比上年(33.67)有显著增长。其中满分基金会 151 家[2],较 2014 年的96 家共增长 55 家,平均每年增长近 14 家,其中有 41 家基金会连续 5 年的中基透明指数 FTI 评分都达到了满分,稳中有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基金会起到了带头模范的作用,基金会财务信息透明度趋势向好。但是在 6854 家基金会中仍有 1160 家基金会并未参与评选,占比 17%,这一数字对基金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与此同时,2012—2018 年间与参评基金会数量和满分基金会数量的上升趋势相比,基金会透明指数 FTI 得分的上升趋势并不明显,主要集中在48 分左右,其中在 2017 年经历了较大的下行波动,由此看出,基金会的整体透明度还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志愿失灵的治理:一种反思[J]. 杨帆,王诗宗.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17(01)
[2]德国基金会发展管理考察报告[J]. 廖鸿,周龙,雷承佐,李莉. 中国社会组织. 2017(02)
[3]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及思考——中英慈善项目代表团关于英国慈善监管的考察报告[J]. 孙卫东. 中国民政. 2017(01)
[4]民政部年度检查在基金会治理中有效吗——来自中国的初步经验证据[J]. 李晗,汤胜,左志刚. 中国经济问题. 2016(05)
[5]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研究——以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例[J]. 李少华,刘宏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07)
[6]基金会信息披露机制研究[J]. 潘宜兴. 财会通讯. 2016(08)
[7]公益性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与监管研究[J]. 王志成. 科技展望. 2016(01)
[8]非营利组织信息透明度改进研究——基于全国性基金会的经验证据[J]. 刘丽珑,李建发.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9]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回顾、反思与前瞻——兼论我国公共产品民营化与政府监管改革[J]. 刘佳丽,谢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05)
[10]公募基金会的资金监管问题探析[J]. 冯辉,张晓爽. 西部法学评论. 2015(03)
博士论文
[1]中国公益基金会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李东民.中央民族大学 2013
[2]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耿玮.东北财经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慈善基金会多元化监管问题研究[D]. 孙元钰.华东理工大学 2015
[2]公募基金会财务透明度测度研究[D]. 李芷.湖南大学 2014
[3]非公募基金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罗一.中南大学 2013
[4]公益基金会信息透明度对其捐赠收入的影响研究[D]. 赵秋爽.东北财经大学 2013
[5]我国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模式研究[D]. 王孟龙.青岛大学 2013
[6]我国公募基金会监督机制研究[D]. 韩兴隆.中央民族大学 2013
[7]公募基金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欧晓宁.中南大学 2013
[8]公益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研究[D]. 刘子怡.安徽财经大学 2013
[9]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研究[D]. 李琳.郑州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0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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