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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1 04:59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具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组合,在通过一定的信用增级提高信用质量后,将该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债务型债券的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最成功的金融创新之一。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上金融监管的权威准则,这部新修订了的协议体现了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是对资产证券化监管上,从旧版的未作规定,到新版的单辟一章,可见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的发展地位,以及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的重视。与国外相比,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相对较短,对于证券化的监管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详细研究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产证券化框架的规定,借鉴国外风险监管的最新理念,对于建立我国自己的证券化监管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况,包括概念、类别、架构等,详细地分析了金融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通过考察新巴塞尔协议下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演变过程,分析了新协议所包含的监管理念;研究了新协议三大支柱下分别对证券化框架规定的内容,着重分析了第一支柱下证券化的标准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表明在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的监管资本时,必须以证券化的“经济内涵”为依据,监管部门应当超越法律和会计的框架真正关注发起行可能提供的隐性支持,并针对这些支持计提相应的资本。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一些特点,以及目前的监管模式,通过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新资本协议进行对比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化在资本监管标准、监管理念同国外的一些差距,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框架应当从专门立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文件四个层次来建立,在各个层次上都应围绕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内涵”,即“是否真正做到风险隔离,或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通过制度化建设来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在监管资本标准上逐步缩小同巴塞尔协议的差距,本文提出运用国际金融领域激励相容的理念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并分析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围绕以上观点尝试地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指出下一步发展的方向。期望本文研究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减少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风险,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
【图文】:

资产证券化,资产,卖方,表外融资


实出售想真正做到风险的隔离就必须做到资产的真实出售,,即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来,这是一种表外融资。相对于表外融资,还有表内融资,即发起人以自己的保,资产还留在负债表中,投资者投资以担保资产为支持发行的债券,一旦发资者只能以受担保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清算,表内融资并没有达到破产隔离实出售,监管机构以及参与机构都有一系列的标准和操作规范,包括法律的,般而言,真实出售需满足以下条件:所转让资产的法律控制权已改变,包括所方隔离,即卖方破产或被接管时,资产不受卖方及其债权人的控制,买方可以进行质押或交易;卖方并不通过某些对转移资产保留有效控制。如果证券化交售标准,则卖方的会计处理为将出售资产从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以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解光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年

2 江龙兵;金融危机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新审视[D];安徽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2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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