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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SPV设立模式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10 12:16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在我国学术界和金融界的不断努力下,目前正在从国际经验介绍和理论研究阶段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资产证券化方案中选择何种形式设立SPV。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因此,选择何种形式设立 SPV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关键。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SPV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采取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从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来看,SPV无论采取信托、公司方式还是有限合伙方式都各自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不过,以信托公司作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问题相对较少,是目前最有可能采用的一种SPV设立方式。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本质在于风险隔离机制,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好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从这点出发,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信托模式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本文还分析了目前制约信托在资产证券化应用的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赵亮;电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2 田蓉;SPV模式选择与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65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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