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发布时间:2020-05-29 04:36
【摘要】: 股权分置改革(Split-share structure reform),简称为“股改”,就是为了解决由于资本市场上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弊端和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股改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送股、缩股、回购、派现等多种方式的对价安排,以取得原来非流通股的流通权,从而改变既往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交易,而另一部分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的股权结构状况,实现两类股票并轨的一种制度改革。目前股改已逐渐进入股改承诺兑现期,然而上市公司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对整个股改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与探讨。股改政策的实行,无论是从操作技术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也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比如,股改方案的法律性质问题、股改方案中对价的含义及支付的法律依据问题、股改承诺的效力问题、违反股改承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两类股东,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有助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本文分四部分着重对于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介绍股改承诺提出的背景,即股改承诺作为整个股改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顺利通过而由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增持、股份禁售、资产注入、预设最低持股比例等多种方式的对价安排。并举例说明违反承诺现象的存在。 第二部分关于股改承诺的法律界定。首先明确股改方案的法律性质,即股改方案体现了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一种关于修改约定的合同关系,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次根据英美法合同理论中关于对价的定义,并通过分析股改对价的支付依据认为,股改方案中的对价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的一项对待给付,是股改合同关系中的核心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最后通过分析股改承诺与对价的关系,并通过对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如要约说、法律文件说、道义承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等各种学说的利弊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股改承诺是股改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改承诺应界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为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之义务。 第三部分关于股改的法律效力。本文通过对实践中股改承诺的典型类型进行介绍和分析,特别是对增持股份和资产注入两种承诺,运用合同法理论中预约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分析,认为股改承诺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运用合同法理论分析,违反股改承诺情形有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承诺和迟延履行承诺和拒绝履行等,结合各种承诺内容对四类违诺行为分别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 最后,笔者认为,股改承诺置于股改方案之中,是股改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同上法律效力,违反股改承诺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
本文编号:2686405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叶蕾;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68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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