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31 11:04
【摘要】: 预测性信息指的是那些表明企业未来发展和经营业绩的信息。预测性信息因其具有未来指向性的固有属性,其重要性在证券市场上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在证券市场发展完善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独立完整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预测性信息的定义、特征、分类。其次介绍了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体系。最后,阐明了证券市场设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由。 第二部分介绍了成熟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重点介绍了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原则、安全港制度、预先警示理论以及及时更新预测性信息的义务。其次,介绍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的预测信息披露的制度。 第三部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我国当前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首先说明了我国目前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其次,在与成熟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的前提下,分析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所在。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证券法》中缺乏对预测性信息明确的界定以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原则的规定。第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缺乏规范性。第三,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第四,我国缺少类似于美国“安全港规则”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的规定。第五,中国证监会监管力度不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借鉴了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先进制度,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前提下,笔者建议首先在《证券法》对预测性信息进行界定并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二,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笔者认为应当在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下,建立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同时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应当取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第四,对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设计进行设想,包括可以免责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人的范围、可以免责的预测性信息的等种类等内容。第五,提出要加大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D922.287
本文编号:268976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D922.28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林晓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D];厦门大学;2008年
2 张燕洁;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8976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qtouz/2689760.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