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15 01:48
2007年爆发的以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为代表的“老鼠仓”现象再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基金行业规范运作问题上,尤其是基金经理违法的个人交易,极大地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现状和规制的状况,指出规制上存在的三大问题:缺乏法律规范、一刀切的监管态度缺乏实效、惩罚的力度太弱。并指出对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缺乏有效规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没有将基金经理纳入调整的范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应该把基金经理直接作为规范的对象,明确其信赖义务和责任。基金经理违反信赖义务,从事与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个人交易时,不仅可能要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处罚、监管机构的行政制裁,而且受到其行为损害的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对其提起民事索赔,获得司法救济。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现状及规制的状况,侧重于对现实状况的描述,为第二章提出问题提供依据。第二章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在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上存在的三大问题,并指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本文选题由来
二、本文研究意义
三、本文论证思路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及规制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交易现状
(一) 基本概念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
二、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现状
(一) 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定其忠实义务
(三) 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第二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
(一) 没有明确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类型
(三) 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个人信息披露义务
(四) 在法律上明确规范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必要性
二、监管机构对个人交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过于简单武断,实效有限
(一) 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二) “内部人”交易与内幕交易
三、对基金经理违法个人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太弱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民事救济途径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义务,缺乏追究侵权责任的基础
四、小结
第三章 法律直接规制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理基础
一、信赖义务
(一) 信赖义务概述
(二) 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的关系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经理之间不需要界定为信托关系
二、公司法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赖义务考察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途径和建议
一、赋予基金经理信赖义务,建立法律和部门规章双层规制体系
(一) 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经理的信赖义务
(二) 借鉴美国的基金经理道德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 明确关联人士的范围,将基金经理列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
二、完善民事责任规定,建立民事救济途径
(一) 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二) 诉讼机制上的建议
(三) 违法所得“归入权”制度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进基金经理激励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98984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本文选题由来
二、本文研究意义
三、本文论证思路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及规制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交易现状
(一) 基本概念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
二、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现状
(一) 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定其忠实义务
(三) 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第二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
(一) 没有明确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类型
(三) 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个人信息披露义务
(四) 在法律上明确规范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必要性
二、监管机构对个人交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过于简单武断,实效有限
(一) 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二) “内部人”交易与内幕交易
三、对基金经理违法个人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太弱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民事救济途径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义务,缺乏追究侵权责任的基础
四、小结
第三章 法律直接规制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理基础
一、信赖义务
(一) 信赖义务概述
(二) 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的关系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经理之间不需要界定为信托关系
二、公司法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赖义务考察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途径和建议
一、赋予基金经理信赖义务,建立法律和部门规章双层规制体系
(一) 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经理的信赖义务
(二) 借鉴美国的基金经理道德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 明确关联人士的范围,将基金经理列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
二、完善民事责任规定,建立民事救济途径
(一) 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二) 诉讼机制上的建议
(三) 违法所得“归入权”制度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进基金经理激励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9898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qtouz/389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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